※ 引述《chouhen (校共筆校到很幹)》之銘言:
: 在民訴共筆第十九份...第一節...第4頁中段
: "一個訴,若由訴訟標的理論來講.........這種情況就矛盾了"這一段...
: 的第一行到第三行中段(即:"一個訴....怎會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勒"?)...
: 應予刪除...
: 理由是整段文義不通.而刪除無礙於老師表達之意思...
: 在此小弟要向各位同學說聲抱歉...校稿時因為這整段要刪除...想留待最後處理
: 卻忘記了...請各位同學原諒...文書周在此向各位請罪...
個人倒以為還好 如果這樣修的話文意應該還過的去
"這個給付之訴" 若由訴訟標的理論來講 就是"使"甲物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主張 成"為"
訴訟標的 這是昨天所說的23?款(這個我懶得找) 所有權的"歸屬"還沒"確定" 母親還沒成
為訴訟標的 沒有所有權怎會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勒?
又"母親"一詞 應該是源自第十八份第二節最後教授所舉的例子
母親 = 所有權
兒子 =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這兩份共筆我還沒看 不過我猜教授的意思可能是說
連甲物是不是原告的都不清楚 如果不把這兩個訴訟(確認所有權跟所有物返還)認定是重複
起訴的話 會產生兩個判決矛盾的結果 所以應該認為這兩個訴訟是同一訴訟
一點意見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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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哪? 之前在永遠心裡最愛也最恨的地方。
之後在哪? 之後在永遠心裡最痛也最深的地方。
永遠在哪? 永遠在之前心裡最愧疚的地方。
永遠其實不遠,之前其實也不前,之後也不很後。
只是愛情在這三者之間,存在的只是痛。這一切都是因為.....
我忘不了他(她)..... from 藤井樹<有個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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