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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民訴244第四項的一點個人看法 駱永家教授說在一部請求這個問題上,裁判費是一個值得去考慮的因素, 可能使人民有覺得被騙裁判費的感覺:先告知可以補充,可是又不判勝訴 就是在騙裁判費,老師似乎還認為叫原告去補充聲明就應該判勝訴(我不 是很確定),但我認為此處似乎沒有誠信的問題,理由如下: 1.「...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由此可以肯定原告要享有一部請求的權利必須於訴訟一開始就表明 係為最低金額請求。法官之所以"應"告知原告得為補充乃因原告曾 為該請求。 2. 由此可知,為最低金額請求乃原告主動發動,原告先積極的主張, 法官才得以闡明。因此原告在為該主張時,即已明知為該主張的意 義及效果,亦即之後可以再為補充,且法官有義務告知得為補充。 而法官的闡明乃是義務:原告為該主張則法官須告知,由「...其未 補充者,審長應告以得為補充。」可得知。 3. 既然審判長的闡明是其義務,而其之所以得為闡明又是因為原告為 最低金額的主張,何來誠信的問題?何來欺騙裁判費的問題?法官 告知原告可以擴張請求的金額只是盡其義務,不管法官心中合理的 數額是多少,都必須告知。因此原告如果要說有誠信的問題,當初 就不要做最低金額請求不就好了?這樣法官就不會來告知你,要選 擇這樣的程序就必須知道會有什麼樣的效果,難道可以什麼都不懂 然後再來冤枉法官欺騙他? 裁判費亦是,起訴之初,原告即知道自己可以再補充請求金額,無 論法官後來告知與否,原告是否再加以補充,一切都在原告的控制 範圍內,而法官的闡明只是盡他的義務吧了。如果不想要多交裁判 費,需要控制的是對於「行情」的認知,在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 ,法律賦予補充權,但本來就不保證擴張的部分一定會獲得勝訴, 此處更不可歸責法官不該闡明來欺騙裁判費,畢竟要不要為擴張請 求操之在己,法官只是盡義務吧了。套句前面的話,不想要有被騙 的感覺就不要為此種型態的請求不就好了? 不知道大家看法如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14.40 ※ 編輯: watertip 來自: 140.112.214.40 (12/07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