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民訴244第四項的一點個人看法
駱永家教授說在一部請求這個問題上,裁判費是一個值得去考慮的因素,
可能使人民有覺得被騙裁判費的感覺:先告知可以補充,可是又不判勝訴
就是在騙裁判費,老師似乎還認為叫原告去補充聲明就應該判勝訴(我不
是很確定),但我認為此處似乎沒有誠信的問題,理由如下:
1.「...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由此可以肯定原告要享有一部請求的權利必須於訴訟一開始就表明
係為最低金額請求。法官之所以"應"告知原告得為補充乃因原告曾
為該請求。
2. 由此可知,為最低金額請求乃原告主動發動,原告先積極的主張,
法官才得以闡明。因此原告在為該主張時,即已明知為該主張的意
義及效果,亦即之後可以再為補充,且法官有義務告知得為補充。
而法官的闡明乃是義務:原告為該主張則法官須告知,由「...其未
補充者,審長應告以得為補充。」可得知。
3. 既然審判長的闡明是其義務,而其之所以得為闡明又是因為原告為
最低金額的主張,何來誠信的問題?何來欺騙裁判費的問題?法官
告知原告可以擴張請求的金額只是盡其義務,不管法官心中合理的
數額是多少,都必須告知。因此原告如果要說有誠信的問題,當初
就不要做最低金額請求不就好了?這樣法官就不會來告知你,要選
擇這樣的程序就必須知道會有什麼樣的效果,難道可以什麼都不懂
然後再來冤枉法官欺騙他?
裁判費亦是,起訴之初,原告即知道自己可以再補充請求金額,無
論法官後來告知與否,原告是否再加以補充,一切都在原告的控制
範圍內,而法官的闡明只是盡他的義務吧了。如果不想要多交裁判
費,需要控制的是對於「行情」的認知,在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
,法律賦予補充權,但本來就不保證擴張的部分一定會獲得勝訴,
此處更不可歸責法官不該闡明來欺騙裁判費,畢竟要不要為擴張請
求操之在己,法官只是盡義務吧了。套句前面的話,不想要有被騙
的感覺就不要為此種型態的請求不就好了?
不知道大家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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