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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uis911 (左外野深遠二壘安打)》之銘言: : ※ 引述《watertip (都是自以為...)》之銘言: : : 以下是民訴244第四項的一點個人看法 : : 駱永家教授說在一部請求這個問題上,裁判費是一個值得去考慮的因素, : : 可能使人民有覺得被騙裁判費的感覺:先告知可以補充,可是又不判勝訴 : : 就是在騙裁判費,老師似乎還認為叫原告去補充聲明就應該判勝訴(我不 : : 是很確定),但我認為此處似乎沒有誠信的問題,理由如下: : ㄟ...我不是駱老師的學生...所以也不知道老師說了什麼 : 所以如果我說的和大家學的不一樣.... : 那一定是....學說的爭議...(不過更有可能是我不認真啦....) : 我先請問一下:駱老師認為法官在闡明心證告訴原告得補充聲明之後 : 在沒有其他狀況(如,雙方攻防逆轉)之下,還可以改變心證不判原告勝訴嗎? : 應該...不行吧...?!?! : : 1.「...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 : 由此可以肯定原告要享有一部請求的權利必須於訴訟一開始就表明 : : 係為最低金額請求。法官之所以"應"告知原告得為補充乃因原告曾 : : 為該請求。 : 先就這一點來看一看...... : 如果從條文字面上來看,「原告得....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 要如何推論出原告要享有一部請求的權利必須「先」表明? : 換言之,本條的立法目的到底應該是限制原告一部請求的權利, : 還是要擴張法官的闡明義務,讓原告的請求(訴之聲明)更有彈性 : 這個問題便成為關鍵嚕 : 如果立法目的是前者, : 那麼要求原告要在訴訟一開始就表明是一部請求,否則審判長就沒有義務告以補充 : 這樣的主張就比較站得住腳 : 但如果立法目的比較傾向後者(擴張闡明義務...) : 那麼為什麼一定要原告在起訴就講清楚說 : 「我這只是一部請求...法官你記得要叫我補充唷!」 : 如果立法目的是要擴張闡明義務 : 降子,不論原告有沒有主張說我這是一部請求 : 法官只要覺得可以補充,都應該要闡明提示說:我覺得你這個請求可以擴張到xxx元唷 : 我認為(參考立法理由)244條第三項的修正理由應該著重在闡明義務 : 而與被告到底為的是一部或全部請求沒什麼關係 修正一下 剛剛認真看了修正理由 發現理由寫說:原告主張既為"全部請求"之最低數額 自不得再以一部請求提起另一訴訟........ 那好像是說 原告的主張非得是基於原因事實範圍中的全部請求不可 : 而是要擴張法官的闡明義務,進而讓原告主張其應得的權利 : 這樣讓雙方能夠預見法官的心證 : 達到用一次訴訟解決紛爭的訴訟目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