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uis911 (左外野深遠二壘安打)》之銘言:
: ※ 引述《watertip (都是自以為...)》之銘言:
: : 以下是民訴244第四項的一點個人看法
: : 駱永家教授說在一部請求這個問題上,裁判費是一個值得去考慮的因素,
: : 可能使人民有覺得被騙裁判費的感覺:先告知可以補充,可是又不判勝訴
: : 就是在騙裁判費,老師似乎還認為叫原告去補充聲明就應該判勝訴(我不
: : 是很確定),但我認為此處似乎沒有誠信的問題,理由如下:
: ㄟ...我不是駱老師的學生...所以也不知道老師說了什麼
: 所以如果我說的和大家學的不一樣....
: 那一定是....學說的爭議...(不過更有可能是我不認真啦....)
: 我先請問一下:駱老師認為法官在闡明心證告訴原告得補充聲明之後
: 在沒有其他狀況(如,雙方攻防逆轉)之下,還可以改變心證不判原告勝訴嗎?
: 應該...不行吧...?!?!
: : 1.「...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 : 由此可以肯定原告要享有一部請求的權利必須於訴訟一開始就表明
: : 係為最低金額請求。法官之所以"應"告知原告得為補充乃因原告曾
: : 為該請求。
: 先就這一點來看一看......
: 如果從條文字面上來看,「原告得....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 要如何推論出原告要享有一部請求的權利必須「先」表明?
: 換言之,本條的立法目的到底應該是限制原告一部請求的權利,
: 還是要擴張法官的闡明義務,讓原告的請求(訴之聲明)更有彈性
: 這個問題便成為關鍵嚕
: 如果立法目的是前者,
: 那麼要求原告要在訴訟一開始就表明是一部請求,否則審判長就沒有義務告以補充
: 這樣的主張就比較站得住腳
: 但如果立法目的比較傾向後者(擴張闡明義務...)
: 那麼為什麼一定要原告在起訴就講清楚說
: 「我這只是一部請求...法官你記得要叫我補充唷!」
: 如果立法目的是要擴張闡明義務
: 降子,不論原告有沒有主張說我這是一部請求
: 法官只要覺得可以補充,都應該要闡明提示說:我覺得你這個請求可以擴張到xxx元唷
: 我認為(參考立法理由)244條第三項的修正理由應該著重在闡明義務
: 而與被告到底為的是一部或全部請求沒什麼關係
修正一下
剛剛認真看了修正理由
發現理由寫說:原告主張既為"全部請求"之最低數額
自不得再以一部請求提起另一訴訟........
那好像是說
原告的主張非得是基於原因事實範圍中的全部請求不可
: 而是要擴張法官的闡明義務,進而讓原告主張其應得的權利
: 這樣讓雙方能夠預見法官的心證
: 達到用一次訴訟解決紛爭的訴訟目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