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先過目,然後下禮拜的擬答會放上題目給大家。
一、 何謂共同占有?共同占有人之法律地位如何?
二、 甲為擔保其對乙之借款返還債務,以自己所有之房屋設定抵押權予乙,
於抵押權之設定契約書中並載明甲應將房屋交付乙無償使用,抵押權
設定登記時,地政機關並未將無償使用意旨記載於土地登記簿。試問:
1.乙是否有效取得該抵押權?
2.該約定於甲乙之間是否發生效力?
3.甲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否將房屋移轉於他人?
所有權之移轉於抵押權有何影響?
抵押物之受讓人丙是否亦受前開不得為抵押物之用益之約定之拘束?
丙明知甲乙間之約定時,是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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