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tertip (人間)》之銘言:
: ※ 引述《clifton (我回來了 *^^*)》之銘言:
.....引言略.......
當刑法面對性犯罪
不可避免地要面對刑罰能不能有效的阻止犯罪者再犯的問題
甚至連醫學可能都要面臨相同的問題
就這次楊姓受刑人的案子來說
我再次看到了「刑罰絕非萬能」的一面
縱然他這次的假釋申請案被駁回
但是當他的刑期(應該是18年是嗎?)屆滿
他也不可避免的要回到社會
這個時候我們是否還能夠有理由拒絕他回到社會?
換個想法
如果我們相信經由12年的刑罰能夠成功的阻止性犯罪者再犯
那麼,為什麼我們不能夠相信藉由假釋的6年刑罰也成功的阻止性犯罪者再犯
相反的
如果我們不相信藉由假釋制度產生的6年刑罰能夠阻止性犯罪者再犯
那麼我們為什麼能夠相信在6年上再加上另外兩個6年就可以有預防犯罪的功能呢?
更進一步推論
假如刑罰不見得能夠阻止性犯罪者再次犯罪
那麼為什麼我們會相信刑罰能夠阻止一般其他犯罪的再犯呢?
那麼,尋求理論的一貫
我們應該要把所有的犯罪者都永久的隔離社會
「凡犯罪者,均處無期徒刑」,因為我們沒有任何辦法確定你會改過自新
但,這真的是合理的嗎?真的是我們需要的嗎
從而我們發現
刑罰的存在以及刑期的長短
與預防再犯不見得有直接的關係
所以
就刑罰的預防理論而言(至於這是不是個合用的理論,則屬另一個問題)
受刑人所服刑期的長短本來不是重點
是不是真的避免再犯才應該是這套刑法理論或者是假釋制度的重點
然而在我看來
在現在這個依賴著刑罰的制度底下
這個社會本來就要承擔刑罰無用的風險
而無可避免必須面對再犯的可能(無論是假釋而再犯抑或是刑期屆滿而再犯)
此外我總覺得
這個CASE只不過凸顯了刑法本來就存在的極限
反而與「校園」甚或「社工」的關係較小
因為這位楊姓受刑人不只存在台灣大學的社會系
他也存在在台灣大學
他也同時存在在台北市
存在在整個台灣、整個社會
所以光用「校園安全」就想把這樣的問題侷限住
未免太小看這個CASE代表的意義了
但是
既然法務部今天以「專業」的角度認為楊姓受刑人還沒有符合假釋制度的條件
認為他還有可能再犯
那麼我尊重這些第一線接觸受刑人的專業
只是希望「專業」的確試圖瞭解受刑人的態度和再犯的可能
而不僅是在各界意見的衝突之中尋找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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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水...打網球...享受陽光.....
這是我想要的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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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0.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