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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賺取租賃收益而產生之成本(包括折舊)應認列為費用。除非另一種有系統之 基礎更能代表資產使用效益遞減之時間型態,否則租賃收益(不包括提供保險及 維護服務所收取之款項)應按直線基礎於租賃期間內認列,即使租金非按此基礎 收取。【IAS 17.51】 2. 出租人因協商與安排營業租賃所產生之原始直接成本,應加計至租賃資產之帳面 金額,並採與認列租賃收益相同之基礎,於租賃期間認列為費用。【IAS 17.5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