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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reewind (遺忘 心裡的某個角落) 看板: NTUSSSA
標題: 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選舉暨創制複決執行委員會
時間: Thu Apr 22 23:54:54 2004
依法辦理國立臺灣大學九十三年社會科學院學生會會長改選暨
社科院學生會臨時章程創制案(依據國立台灣大學創制複決暨公民投票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九十三年社會科學院學生會會長改選 選舉公告
壹、選舉名稱: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學生會改選會長一名
任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8月1日起至九十四年7月31日
貳、投票日期:
訂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5月13日星期四當日早上9點至下午5點40分
開票時間謹訂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5月13日下午6時30分於法學院交誼廳舉行。
參、投票地點:
總區 普通大樓102教室前 社會系系館前
社科院 言論廣場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4月23日8時正起至九十二年4月30日晚上6時正止
地點:有意參選者請向現任學生會秘書長張佳蒔登記。
費用:會長候選人每名繳交保證金1000元及行政規費1000元,
保證金於選舉結束後退還。
登記:甲、候選人登記表:候選人之姓名,系級,永久住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和經歷。
乙、個人書面政見(五百字以內)。
丙、本人學生證正反影本
丁、本人二吋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照片貳張。
戊、助選員名單(五位,可免) 選務人員名單(三位,必備)
◎ 以上資料除書面文件之外,請另檢附電子檔,以供行政作業之用
資格:甲、候選人應為社會科學院大學部之學生
乙、候選人不得有嚴重違反當次選舉公告規定之競選活動
未符上述各項資格要求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已登記為候選人者,選委會應
即刻取消其候選人資格,並發布選委會臨時聲明,以昭公信。
其他: 甲、費用不足及表件不齊者皆不受理其報名
乙、凡於登記時間截止前,任一候選人得撤回登記,並同時喪失候選人之資格
丙、凡於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撤回登記,且選委會得拒絕任何表件之修改
伍、會長之產生:多人競選時:投票法定人數無限制,採多數決。
同額競選時:投票法定人數需過社科院學生總數十分之一
且贊成票超過反對票方為有效當選
陸、選舉人資格:本校社會科學院大學部在學學生皆有選舉權
柒、選舉委員會名單:
召集人:許雅婷 (現任學生會副會長)
秘書部:張佳蒔 (現任學生會秘書部)
財務部:馬博泰 (現任學生會財務部)
選務部:李佳欣 (現任學生會副會長) 王怜力 (現任學生會活動部)
陳盈全 (現任學生會公關部) 溫哲嘉 (現任學生會學術部)
其他:
甲、擔任選舉執行委員或選務員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其登記為候選人或連署人者,當然喪失資格。
乙、競選日期自九十三年5月3日零時起至5月12日二十四時止。
非競選期間不得從事競選活動。
丙、競選活動之項目:
候選人得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從事競選活動:
1. 舉辦政見發表會。
2. 印製、張貼、分發傳單海報等,宣傳品應加上候選人之簽名。
3. 訪問選民。
4. 事先經選委會許可,不違反選罷法之選舉活動。
戊、候選人號次抽籤登記時間地點:
九十二年4月30日晚上6時30分,於社科院會辦舉行。
候選人不得委託代理抽籤,候選人逾時由選委會代抽。
己、選務員之職權:
1.協助選委會辦理選務,並由選委會分派選務工作。
2.參加選務人員工作講習會(同候選人號次抽籤登記時間地點)
3.選務員工作完成後,選委會退還其保證金;未盡全責者,選委會得扣除其全額保證金
暨
社科院學生會臨時章程創制案
「警告」:凡簽署本連署書之會員不用真確姓名,重複簽署或為不實陳述或記載者應受相
關之處分。
提案人:經濟三 譚佐威 B90303013 ID:F125911813
聯絡方式 0968724377
創制案全文:
條號 條文內容 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全銜為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學 依據[國立台灣大學組織規程]第六
生會,為「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代表社 十五條及[國立台灣大學學生自治
會科學院全體同學之自治團體。」 團體及學生社團輔導準則]第三條
,本會為代表社科院之學生自治團
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以促進和諧團結,提高學術風氣, 本會宗旨。
積極參與校園事務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本會設址於台灣大學法社學院。 會址:台大法社學院(今為北市徐
州路二十一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資格)凡為國立台灣大學註冊之社會科學院學 依[國立台灣大學組織規程]第六十
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五條第三項前段,社科院註冊學生
為本會當然成員。
第五條(參政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參政權:
權) 一、選舉次屆會長及罷免該屆會長。 一、本會會員具選舉與被選舉權,
二、被選舉為會長。 間接民權。
三、依法行使創制權。 二、會員得依法行使直接民權。
四、若對系代表之決議案或章程修正案
有疑異時,得進行全體會員之複決
。
第六條(參與 本會會員享有參與本會舉辦活動及其他 [國立台灣大學組織規程]第六十五
活動權 依法應享之權利。 條第三項後段。
及其他)
第七條(義務)本會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章程:[國立台灣大學組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織規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後
二﹑繳納會費。 段。
三﹑維護本會之榮譽。 二、繳納會費:[國立台灣大學組
四﹑協助推動本會活動。 織規程]第六十七條。
第三章 立法
第八條(系學 各系學會代表為本會之監督分子,其組 社科院學生會為行政機關,為避免
會代表 成之辦法由系學會會長指定,每系三人 其濫權,故由各系系學會派代表成
) ,如遇系學會長任期與本會會長任期不 立立法單位與以監督,以達制衡之
一致者,則新任系學會長有權指派新人 目的。
選。
第九條(系代 系代表任期與其系學會長任期一致。 系代表既由系學會長指定,其任期
表任期) 也應予系學會會長一致。
第十條(職權)系代表之職權如下: 身為立法權之系代表享有行政監督
一、認可會本部之幹部,監督會本部之 權、財務監督權、立法權,並得以
運作。 決議方式提請院學生會執行之。
二、質詢會本部之報告與審核年度預算
。
三、收集各系同學之意見,提案交付會
本部執行。
四、議決系代表大會之提案。
五、修改章程。
六、協助推動院學生會之活動。
第十一條(定 Ⅰ系代表大會設召集人一人,由系代表 為達有效監督會本部之功能,系代
期大 互推產生,負責通知會本部協助召開 表大會應設召集人並定期召開之。
會) 定期大會。
Ⅱ大會召集人可視實際須要增減開會次
數,但以一學期不得少於兩次為原則
。
Ⅲ非遇緊急事故,會本部應於定期大會
前七日送達開會通知。
Ⅳ系代表大會之法定人數為系代表總數
之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臨 Ⅰ系代表大會有左列事由之一得召開臨 為因應突發狀況,系代表大會得臨
時大 時大會: 時召開大會,但其開會通知仍應三
會) 一、會本部於必要時,由會長召集之。 日前送達。
二、經一名以上系代表提出,三名以上
連署,由會本部召集之。
Ⅱ臨時大會通知應於三日前送達,並載
明會議召開之目的。
第四章 行政
第十三條(任 本會會長及行政部門之任務如下: 會長行政部門對外代表本會會員參
務) 一、代表本會會員,積極參與校園事務 與校園事務,對內辦理各項活動以
。 服務會員。
二、辦理學術座談會暨學術演講。
三、辦理各項體育康樂活動。
四、加強會員間的聯繫並促進全院團結
。
五、加強與其他學院之聯繫。
第十四條(職 本會會長及行政部門職責如下: 會長及行政部門應遵守立法權及全
責) 一、遵守並執行系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體會員之意志,但於突發狀況時賦
二、處理一切會務。 予其彈性全權處理。
三、協助召開系代表會議。
四、全體會員複決之處理。
五、其他臨時事件之全權處理。
第十五條(會 本會置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 會長為本會代表人,並領導行政部
長) 領導各部門綜理會務。 門綜理會務。
第十六條(副 Ⅰ本會置副會長二人,襄贊會長處理會 副會長之設置。
會長) 務。
Ⅱ副會長由會長遴選之,經系代表同意
後行使其職權。
第十七條(常 Ⅰ社會科學院學生會常設下列各部: 一、行政各部門之設置。
設部 一、秘書部:協助會長﹑副會長綜理會 二、為增加會務處理之彈性,會長
門) 務,掌理有關公文收發,行政協調 可視情況增設部門。
及文書檔案管理,文宣製作與張貼
宣傳。
二、公關部:掌理本會內外聯絡溝通及
募款等事務。
三、活動部:掌理本會各種體育文康活
動之策劃與執行。
四、學術部:掌理本會各種學術研討活
動之策劃與執行。
五、財務部:掌理本會財務企劃及經費
收支事項。
Ⅱ會長可視實際情況,增設其他部門處
理會務。
第十八條(任 Ⅰ各部門設部長一名,由會長遴聘之, 一、系代表大會同意權之行使。
命與 經系代表同意後得行使其職權。 二、各部部員以本會會員擔任之。
代理)Ⅱ各部部長得視實際需要,遴聘會員協
助工作。
第十九條(出 Ⅰ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輪流繼任,至 一、會長出缺時之繼任。
缺) 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二、會長與副會長均出缺時之補選
Ⅱ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由秘書長暫 。
行代理會長,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
之日四個月以上,應舉辦會長之補選
。
第五章 選舉、罷免、複決
第二十條(民 本會各項選舉,均應秉持民主精神,以 依[國立台灣大學組織規程]第六十
主原 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行之。 五條第一項,本會之運作應依民主
則) 原則。
第二十一條( Ⅰ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 一、會長任期。
會 為一年,自八月一日起就任,任期至 二、會長資格。
長 七月卅一日止。不得連選連任。 三、選委會之設置。
之 Ⅱ凡為本會會員,皆有資格登記參選成 四、投票門檻與當選之認定。
選 為會長候選人。惟不得兼任系學會長
舉) 。
Ⅲ會本部應成立選舉委員會,由系代表
大會選出一人擔任召集人,並設監查
委員數名。
Ⅳ會長之產生:
一、多人競選時:投票法定人數為社會
科學院學生總數八分之一,採多數
決。
二、同額競選時:投票法定人數需過社
會科學院學生總數十分之一,且贊
成票超過反對票方為有效當選。
第二十二條 罷免會長之程序同第二十三條"全體會 罷免程序之準用。
(會長之罷免)員之複決"。
第二十三條( 複決之程序如下:
全體會員之複 一、連署:需有五名以上之會員提案, 本會會員得依法行使直接民權。其
決) 二十分之一以上之會員連署,交由 效力大於系代表大會之決議。
會本部處理複決過程。
二、法定人數:投票之法定人數為全體
會員之八分之一。
三、決議:採取表示意願人數之三分之
二決,其效力大於院系代表大會之
決議。
第六章 財務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經費來源) 一、會員於每學期註冊時所繳納之會費 [國立台灣大學組織章程]第六十七
。會費額度,由系代表大會通過後 條。
公布實施。
二、學校補助
三、其他捐助。
第二十五條( 預算之編列及決議,應顧及資源之有效 預算編列應有效利用資源。
預算之原則) 運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Ⅰ本章程之修改須由下列二者之一: 章程修改之特別決議門檻。
章程之修改) 一、會長提出,惟仍須經由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修改之
。
二、系代表一人提出,三人以上連署,
於系代表大會中提出。經代表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參與表決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之解釋發生疑義時,交由系代表 系代表大會除肩負立法權外,另負
章程之解釋) 採多數決議之。 責解釋本會章程。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之施行辦法及施行日,由社會科 施行辦法及日期。
施行辦法及日 學院系代表決議,公告並施行之。
期)
說明:
本法稱作臨時章程。社科法律學院在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前合稱法學院,此法之制定乃
根據十餘年前之法學院章程所修訂。學生會分為行政部門、立法部門、司法部門,當時法
學院之監督單位為班代大會,如今法社分家,且社會系與社工系遷回總區,社科院在徐州
路院區之班代比例大大降低,要召開班代大會實際上有相當程度上之困難,故需改變社科
院學生會之監督單位,以維護三權分立制度。本法第八條規定監督人為各系學會指派,乃
希望加強院學生會與系學會之聯繫;至於不循學生代表大會之學生代表來加入之理由,乃
因學生代表大會為監督學生會行政部門之機構,有如立法委員,要求立法委員來監督市政
府或縣政府(院學生會),有悖常理,故綜合考量下,採系代表組成系代表大會加以監督行
政部門。
本法之施行日期,為社科院全體學生連署通過後,至社科院遷院止,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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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立台灣大學創制複決暨公民投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創制複決
案於成立之後,應配合定期舉行之選舉,交付會員投票表決之。故本委員會決議於5/13併
行舉辦之。
以上公告如有錯誤以第二次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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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m the wind in the aspen trees
I am the roar of a rolling seas
I am the call of a mighty bird
I am the voice of a spoken word
My name is music Can you hear my song?
And I sing where'er I 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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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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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m the hush of a gentle rain
I am the tap on a windowpane
I am the calm of a lullaby
I am the sigh of a mother's sigh
My name is music
Can you hear my s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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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3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