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朋友遇到了些問題
就是他在外租房子~
現在畢業了不租了也交屋了..
可是現在那房東老伯伯要告他們
因為他門把房間漆成別的顏色~
又在房間裡多加了跟鐵柱子..
交屋時雙方都很和氣。
事情也以為就這樣結束
可是過了兩個星期左右吧
房東不滿房子的樣子~就請人來重刷牆壁還請人拆了那跟柱子
費用花了三萬多塊吧~
我朋友們覺得他很無理不想付錢,因為交屋時他就說好好好~
現在才這樣叫他們付錢很不高興,然後房東就說要告他們
還有一點是他們簽的約只到民國87年,之後就沒有簽約了
他說簽約的內容也只是普通的房屋契約~就是外面買的到的那種
內容並沒有提到這方面的損害賠償問題。
大致上就是這樣!!
我也還沒學那麼多,只好請教學長姐幫幫忙囉!!
我朋友是想問說.房東這樣能告他們嗎?
還有那三萬多塊是誰要付?現在該怎麼做比較好呢?
現在問題是
1 契約終止了嗎
2 房東是否可主張264準用258`~260 契約終止回復原狀
3 契約未約定租賃物之使用 收益 .....漆油漆和裝鐵柱...是否為
438所稱一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使用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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