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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長喔.. m起來啦! 降子改天可以看 (懶人素如此說) ※ 引述《maximilian (灑滿陽光的木桌旁)》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B89A012XX 看板] : 作者: Liusan (專心面對人生) 看板: B89A012XX : 標題: 民法親屬篇修正案 : 時間: Thu Nov 8 12:53:00 2001 : 政院通過民法修正 離婚、重婚條件放寬 :   林淑玲/台北報導  : 行政院會六日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因婚 : 姻破裂而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不論有責、無責,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提 : 起離婚之訴。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五年以上者,亦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   行政院在草案總說明中指出,離婚制度是人為解消婚姻的方法,目的在消除因不和諧 : 婚姻所可能帶來的社會問題,歐西國家進而認為離婚是一項「必要的罪惡」,均承認 : 離婚制度的存在。我國七十四年修正民法親屬編時,鑑於判決離婚原因採取列舉主義 : 過於嚴格,當時雖也增訂概括離婚事由,惟仍採有責主義,與世界各國立法趨勢及我 : 國社會需求有所扞格,有必要修正。 :   院會昨日通過的修正草案共修正五條、新增五條。全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   根據該草案,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五年以上者,可以提起離婚之訴。增訂此規定後 : ,可以讓有婚姻之名,無婚姻之實的婚姻當事人有選擇機會,避免婚姻久懸未決衍生 : 社會問題。 :   但為避免裁判離婚遭到濫用,使弱勢一方遭到傷害,草案亦增訂,法院認為離婚對於 : 拒絕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或對於未成年子女顯有不利,或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 : 持婚姻必要時,得駁回離婚之訴。 :   修正案也對其他裁判離婚的要件大幅修正或刪除。包括「與人通姦者」,因實務運作 : 上證據認定不易,修正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刪除「夫妻之一方對於他 : 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者」、「不治之惡疾」、「重 : 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等三款裁判離婚原因。 :   在贍養費方面,現行規定以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裁判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 : 始得適用。修正草案,將不限離婚型態是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只要夫妻之一方因離 : 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而不能履 : 行其對直系親屬之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的生活者,不在此限。 :   草案並新增,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贍養費請求權及已確定 : 贍養費定期債權之請求權,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離婚後損害賠償請求權 : 自離婚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有關重婚效力問題,配合大法官第三六二號釋憲案做出重大修正,修正草案增訂「例 : 外重婚有效」規定。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 : 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結婚,該判決之後又變更,致後來的婚姻變成重婚,依 : 信賴保護原則,後來的婚姻效力應予以維持,排除重婚無效規定的適用。 :   但為符合一夫一妻制度,修正草案允許善意的重婚配偶,得隨時以此原因提起離婚之 : 訴。但善意的重婚者僅得對其中一方提起離婚之訴,俾維護非重婚他方的權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63.30.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