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neneedle (我要必勝客歡樂吧)》之銘言:
: ※ 引述《BeStar (生日快樂大成功^^)》之銘言:
: : 陳聰富共筆第三次p.1
: : 甲未成年人支烏其詞
: : 使乙公司認為甲已服完兵役
: : 此時甲已會施行詐術所以契約強制有效
: : 乙也不能主張被詐欺來撤銷
: : 但是這不能當做當事人資格的錯誤來撤銷嗎?
這,我想,詐欺和錯誤的區別主要在於
錯誤是表意人自己的錯誤而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而詐欺是因他人之故意而使表意人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所以在這主要是適用錯誤
: 根據共筆
: 老師是說甲在此施行詐術並未對乙造成不利益
: 因為甲施行詐術的結果是為了使契約成立
: 而乙的目的也是成立契約
: 因此一般學說認為乙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但是我也覺得很奇怪
: 如果說乙他想要與之訂立僱傭契約的相對人
: 是一個已服完兵役的成年人
: 但最後跟他訂立契約的是一個未服兵役的未成年人
: 雖然還是達成了契約簽訂的目的
: 可是與他原本預設的立場不符
: 這難道不構成對乙的不利益嗎???
老師也說,其實從這角度看來是對乙有不利益
而且,詐欺重視是意思表示的過程,而不論結果的有利與否
他舉的例子就是有人因詐欺而原值四千元之物以五千元賣出時
該當事人亦得撤銷該意思表示
不過,自始老師一直強調解釋上通說認為,乙方不得主張詐欺而撤銷其意思表示
反正,只要有理,大家能接受,其實我覺得就可以啦
通說有時候也不見的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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