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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桃園中壢一名傅姓婦人開車載七歲兒子去詢問雨刷價格時,將兒子留車內,她兒子突然打 開車門,陳姓機車騎士經過撞上摔倒受傷。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依過失重傷害罪判處傅姓 婦人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民國九十年九月間,傅姓少婦駕駛小汽車,後座載著年僅七歲的兒子,沿桃園中壢市新中 北路往八德市方向行駛,中途經過一家汽車保養廠,傅女在路邊停車,下車詢問汽車雨刷 的價格,而將兒子單獨留在車上,車門也未上鎖。 沒想到,七歲的兒子想要下車找媽媽,突然就開啟左後方車門,剛好無照駕駛的陳女騎機 車經過該處,被小孩子開車門力道撞擊,而人車倒地向前滑行,陳女受重傷,斷了九根肋 骨,有血胸及氣胸,背部及骨盆畸型,行動不便,因雙方無法達成和解,陳遂提起刑事告 訴。 傅女坦承,當天將兒子留在車內,逕自下車而未將車門鎖上,因為車子沒有中控鎖的裝備 ,才導致兒子開車門與後方機車相碰撞肇事。 但她辯稱,她下車時有特別交代兒子千萬不要下車,所以沒有鎖車門,兒子突然開車門應 是無心之過,而陳姓機車騎士應是先被後方來車撞到,才撞上她的車門,不應由她負賠償 責任。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傅女將七歲兒子獨自留在車上,本應注意兒子年幼隨時可能開 啟車門找媽媽,且年僅七歲的孩童對外界辨別事理的能力明顯不足,無從注意開車門時應 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行人或車輛經過,傅女為人母,竟疏未注意,未將車門上鎖即逕自下車 ,肇致本件車禍,應自負過失責任。 但因其事後仍留在現場等候警訊,符合自首要件,而將一審原判處六個月徒刑,撤銷改判 為四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2004/01/09 聯合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67.179 ※ 編輯: maximilian 來自: 61.228.67.179 (01/0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