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桃園中壢一名傅姓婦人開車載七歲兒子去詢問雨刷價格時,將兒子留車內,她兒子突然打
開車門,陳姓機車騎士經過撞上摔倒受傷。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依過失重傷害罪判處傅姓
婦人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民國九十年九月間,傅姓少婦駕駛小汽車,後座載著年僅七歲的兒子,沿桃園中壢市新中
北路往八德市方向行駛,中途經過一家汽車保養廠,傅女在路邊停車,下車詢問汽車雨刷
的價格,而將兒子單獨留在車上,車門也未上鎖。
沒想到,七歲的兒子想要下車找媽媽,突然就開啟左後方車門,剛好無照駕駛的陳女騎機
車經過該處,被小孩子開車門力道撞擊,而人車倒地向前滑行,陳女受重傷,斷了九根肋
骨,有血胸及氣胸,背部及骨盆畸型,行動不便,因雙方無法達成和解,陳遂提起刑事告
訴。
傅女坦承,當天將兒子留在車內,逕自下車而未將車門鎖上,因為車子沒有中控鎖的裝備
,才導致兒子開車門與後方機車相碰撞肇事。
但她辯稱,她下車時有特別交代兒子千萬不要下車,所以沒有鎖車門,兒子突然開車門應
是無心之過,而陳姓機車騎士應是先被後方來車撞到,才撞上她的車門,不應由她負賠償
責任。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傅女將七歲兒子獨自留在車上,本應注意兒子年幼隨時可能開
啟車門找媽媽,且年僅七歲的孩童對外界辨別事理的能力明顯不足,無從注意開車門時應
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行人或車輛經過,傅女為人母,竟疏未注意,未將車門上鎖即逕自下車
,肇致本件車禍,應自負過失責任。
但因其事後仍留在現場等候警訊,符合自首要件,而將一審原判處六個月徒刑,撤銷改判
為四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2004/01/0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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