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飯糰的淺見..不一定對..還請社長與岳平多多指教或補充呀
※ 引述《LeonYo (在那之後的事....)》之銘言:
: 有能力的人幫幫忙吧...
我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 二. 甲授權於乙,代為出售A車,乙將該車出售於丙,並移轉所有權於丙.
: 事後發現以下情形,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如何?(50%)
: 1. 甲係受丙詐欺,而對乙授與代理權,乙不知其事,以本人名義,出售該車.
: 經查乙年僅17歲,其父不同意乙為代理人之事.甲得否對丙主張返還A車?
所謂代理..指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之名義向第三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
其法律行為之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有法定代理與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的作用為補充私法自治..而意定代理則為擴充私法自治..
法定代理的代理人與代理權由法律規定之..意定代理則由本人授與代理人代理權
而代理人必須為非無行為能力人..此處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未經其父親其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而為代理..其代理是否有效似有疑議..然代理行為為一中性行為..
其法律行為之作成雖是產生於代理人及相對人之間..
但其法律效果卻是歸屬於本人與相對人之間...
其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影響
民法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或受意思表示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其規範目的乃是避免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為思慮不周而導致損害..
此處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並無影響..無民法77適用之餘地..
且依照民法104條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因此無論乙父同意乙為代理人與否..乙都可以因甲之授權而為代理人
但此處甲因受丙之詐欺而受代理權予乙..依照民法92條第一項但書
第三人所為之詐欺已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使得撤銷之
此處乙並不知..似乎不可撤銷..然在此案例中丙雖為甲授與乙代理權之第三人
但卻也為此代理行為直接享受權利者..而其詐欺卻不得撤銷..似有不公
故應難認為為民法92第一項所說之第三人..因此甲對乙之撤銷權不受民法92之影響
甲仍得撤銷對以之授權行為..法律行為一經撤銷乃為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乙所為之代理行為無效成為無權代理..由本人決定其效力..
因此甲雖不得因乙父不同意而撤銷而撤銷乙之代理權...但仍得因丙之詐欺而撤銷之...
使乙之代理為無權代理...甲可向丙主張返還A車
: 2. 甲於授權之初,要求乙必須以高於100萬元之價金出售該車,但乙以自己
: 名義,僅以80萬元之代價,出售該車於丙.甲拒絕交付A車於丙,有無理由?
甲授權予乙以高於100萬元賣車是代理權的限制今乙以80萬元出售似乎是無權代理
所謂無權代理有 狹義的無權代理.授權無效或撤銷.代理權消滅..逾越代理權
然代理是以本人之名義而為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歸屬於本人
此處乙以自己之名義出賣車..情形與無權代理有別..而乙對車並沒有所有權.處分權
因此此案例應以無權處分視之較為合理...乙出賣他人之物..甲不同意可拒絕交付
但此處.若丙乃善意..丙並不知乙為無權處分人..丙可依照民法801 948善意取得
因此甲雖可主張乙為無權處分而拒絕交付..但丙若善意仍可善意取得
而丙若惡意..甲則當然可拒絕交付
:當然不是我要問的拉^^幫個忙吧...
是誰要問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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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快樂的猴子
住在那快樂森林裡
呀呀 呀呀
我們是快樂的猴子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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