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系畢業學分為148學分,其修習規定如下:
1、 校訂共同必修科目:應修「國文」、「外文」、「歷史」三領域課程共16學分。
除上述三領域外,因「憲法」為本系必修課程,故本系學生毋須修習「中憲領域
」課程;修習者,不計入畢業學分。「服務」課程部份: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必
修服務一(0)、服務二(0)、服務三(0)之課程。「體育」課程部份:必修體
育一至四,共4學分;體育五至八為選修,不得充抵體育一至四;所有體育學分均
不計入畢業學分。
2、 系訂共同必修課程如下:
(一)三組共同系訂必修
一年級:憲法(4)(自八十八學年度起,「中華民國憲法甲」(4)異動更改為
「憲法」(4))、民法總則(4)。
二年級:民法債編總論(6)、民法債編各論(4)、民法物權(4)、民法親屬(
2)、民法繼承(2)、刑法總則(6)、刑法分則(4)、行政法(6)。
(八十六學年度以後入學者,原修習之行政法(6),改為修習行政法(4ꄊ ),加上「行政法進階學群」:行政法實例演習(2)、行政法進階(2)
、行政法專題討論(2)三必選一,計2學分。
三年級:民事訴訟法(6)、刑事訴訟法(4)、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3)、票據
法(2)、保險法(2)、海商法(2)。
(二)各組其他系訂必修(含必選學群)課程如下:
A)法學組、司法組→必修法律史(2)(八十五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法學組、
司法組學生及八十一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財經法學組必修中國法制史(4)
)、國際公法(2)(八十五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學生,必修國際公法(4
))、法理學(4)、國際私法(4),以及「政經社學群」:政治學(4)、經
濟學(4)、社會學(4)三必選一,計4學分。九十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法
學組、司法組學生必修國際私法(2)。
B)法學組→八十八學年度(含)以前入學法學組學生必修英美法導論(2)、英美
契約法(2)、英美侵權行為法(2)
八十九學年度(含)以後入學法學組學生必修「英美法學群」:英美法導論(2
)、英美契約法(2)、英美侵權行為法(2)三必選二,計4學分及「外國法群
組」:歐洲事業法/中共對外經濟貿易法(2)、歐洲事業法二(2)、美國刑法
(2)、美國刑事訴訟法一(2)、美國刑事訴訟法二(2)、中國社會主義法律
概論(2)、德國民事判決之比較(2)、美國憲法專題(2)、歐洲共同體法一
(2)、英國金融服務法導論(2)、比較憲法一(2)、比較憲法二(2)、歐陸
法制史導論(2)、歐陸法制史專題(2)等科目中,必選二科,計4學分。
C)司法組→必修非訟事件法(2)、民事審判實務(2)、刑事審判實務(2)。
D)財經法學組→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前財法組學生必修「法律人會計學」(2)
必修經濟學(4);「強執破產學群」:強制執行法(2)、破產法(2)二必選
一,計2學分。八十八學年度(含)以前財法組學生必選「財經法學群」:商標
法(2)、專利法(2)、國際貿易法(2)、國際經濟法導論(2)、租稅法總
論(2)、租稅法各論(2)、証券交易法(2)、銀行法專題研究(2)、公平
交易法(2)、環境法(2)、勞工法(2)、財政法一(2)、財政法二(2),
必選10學分。八十九學年度(含)以後財法組學生必選「財經法學群」,除上
開科目(即八十八學年度(含)以前必選「財經法學群」範圍)外,尚可擇:
土地法規一(2)、土地法規二(2)、消費者保護法(2)、著作權法(2)、
智慧財產權法導論(2)、智慧財產權法案例(2)、歐洲事業法(2)、信託與
退休金法(2)等科目中,必選16學分。但商標法(2)、專利法(2)、著作權
法(2)、智慧財產權法導論(2)、智慧財產權法案例(2),以上5科皆有修
習者,畢業學分至多僅計入3科,共6學分
3、 通識課程:
(1) 八十一學年度(含)以前入學者,應修滿通識4至6學分(含本系必修通識「法律
資料處理」2學分)。
(2) 八十二學年度(含)以後入學者,應修滿通識8學分(其中,八十二、八十三學年
度入學者,「法律資料處理」為必修通識;但八十四學年度(含)以後入學者,
「法律資料處理」改為本系一般選修,不計入通識)。
(3) 八十五學年度(含)之前入學者,依教育部規定,應跨院修習通識(修習「法學
院」、「社會科學院」、「法律學院」三學院所開設之通識,均非跨院)。故除
前述必修通識「法律資料處理」情形外,均須跨院修習,未跨院修習者,均不計
入畢業學分。
(4) 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後入學者,應修滿通識12學分。通識教育改依「人文學」
(G1)、「社會科學」(G2)、「物質科學」(G3)、「生命科學」(G4)四大
領域規定選修,本系屬社會科學領域(G2),故本系學生須選修非社會科學領域
之其他三領域之課程,方計入通識學分。選修方式如下:
a)除本系所屬領域(G2)外,其他三領域皆應選修,每領域不得少於二學分。或
b)其他三領域中選兩領域,其中任一領域至少應選四學分。
(5) 通識課程學分超修者(八十一學年度(含)以前入學者修習超過6學分,八十二至
八十五學年度入學者修習超過8學分,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後入學超過12學分)
,除「G*」等課程,依校方規定可抵選修學分者外,不得以多出之通識學分充抵
其他學分,以補滿本系畢業學分。
4、 本系選修:
(1) 各組應修習20學分本系教師所開之本院選修課程。但商標法(2)、專利法(2)
、著作權法(2)、智慧財產權法導論(2)、智慧財產權法案例(2),以上5科
皆有修習者(不分入學年度),畢業學分至多僅計入3科,共6學分。
(2) 修習外系教師開設之以下課程,亦視為本系選修課程: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
三科,已必修(財法組)或必選(法學、司法組)其中一科,而再修習其他二科
者(每科最少需修習4學分方予承認,但超過4學分者,畢業學分每科僅得計入4學
分);中國大陸問題研究、邏輯(理則學、基本邏輯、邏輯甲、乙、丙等)、微
積分等課程(註:邏輯課程須非開設為全校通識課程者,且僅承認一科學分)。
(3) 語文學分除本系教師開設之法學名著選讀等課程外,不列為本系所開之選修課程。
5、 一般選修:
除前述共同必修、通識、本系必修、選修等外,其餘學分得自由修習本系或他系課程。
二、 依據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決議,廢除本系擋修規定,改由各任課
教師決定修習該課程需曾修習或修畢之科目,詳載於選課須知課程時間表之各科目
備註欄中。若規定有選課人數上限者,均以高年級同學優先。
三、 同次決議中另訂跳修限制,規定如下:
刑法總則、刑法分則、民法債編總論、民法債編各論、民法物權、行政法高階課程(行政
法專題、行政法進階、行政法實例演習)、法律史 限二年級以上修習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法理學、國際私法甲、民事審判實務、刑事審判
實務 限三年級以上修習
但有特殊原因,經各該任課教師同意者,不在此限(應於加退選前至系辦公室領取「跳修
同意書」,經授課教師簽名同意後,附於選課單上交回系辦公室)。
如各科目教師於課程備註欄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特別規定;而其他課程,雖無跳修限
制規定,但於課程備註欄有特別規定者,亦依其規定。
四、
1、凡開設為「上」、「下」之課程,須先修「上」再修「下」,「上」、「下」皆修畢
,始計入畢業學分。只修習「上」未修習「下」者,「上」亦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2、凡開設為「一」、「二」、「三」之課程,第一次修習為「一」,第二次修習為「二
」。除經任課教師同意或另有規定外,未修畢「一」者,不得修習「二」。
五、全年的課程,「上」、「下」均需選修同一班次,除與必修課堂衝堂,不能如期畢業
者外,不得任意換班;有前述情形者,並須提書面報告,經兩位任課教師簽名同意,
並請系主任核可,始得換班。
六、日間部學生應修習日間部開設之課程,非符本校夜修規定,不得選修夜間部及進修學
士班課程;合乎規定者,須領取相關同意書表,逐級呈核後,於期限屆至前,隨同加
退選單交回。
七、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少於十六學分(應屆畢業生不得少於九
學分),欲超修者,前一學期平均成績需達八十分以上,且最多不得超過二十八學分
。申請超修者,須於加退選時,將前一學期成績單隨同加退選單交回系辦公室。
八、若有任何選課及學分承認之疑義,請洽系辦公室陳助教或李助教。(電話;23519641
-263 .264或23918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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