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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piggy (15) 看板: B90A011XX
標題: 刑法新修正條文
時間: Wed Jun 11 21:02:42 2003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三百二十三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六十二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三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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