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九十二學年度起入學者
一年級:憲法(4)、民法總則(4)、刑法總則(一)(3)、民法債編總論(一)(4)
二年級:民法債編總論(二)(2)、民法債編各論(4)、民法物權(4)、
民法身份法(4)、刑法總則(二)(3)、刑法分則(4)。
八十六學年度以後入學者,原修習之行政法(6),改為修習行政法(4),
加上「行政法進階學群」:行政法實例演習(2)、行政法進階(2)、行政
法專題討論(2)三必選一,計2學分。九十三學年度起,「行政法實例演習」
課名改為「行政法實例演習專題討論」;九十二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如於
九十三學年度之後選修「行政法實例演習專題討論」,亦符合行政法進階學
群,三必選一,2學分之要求。
三年級:民事訴訟法(6)、刑事訴訟法(4)、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3)、
票據法(2)、保險法(2)、海商法(2)。
四年級:自91學年度起增加必修群組,民商事法實體程序綜合研討(2)、刑
事法實體程序綜合研討(2)、公法實體程序綜合研討(2)三必選一,計2學分。
B)九十二學年度以前入學者
一年級:憲法(4)、民法總則(4)
二年級:民法債編總論(6)、民法債編各論(4)、民法物權(4)、民法親屬(2)
民法繼承(2)、、刑法總則(6)刑法分則(4)。
八十六學年度以後入學者,原修習之行政法(6),改為修習行政法(4)
加上「行政法進階學群」:行政法實例演習(2)、行政法進階(2)、行
政法專題討論(2)三必選一,計2學分。九十三學年度起,「行政法實例
演習」課名改為「行政法實例演習專題討論」;九十二學年度以前入學學
生,如於九十三學年度之後選修「行政法實例演習專題討論」,亦符合行
政法進階學群,三必選一,2學分之要求。
三年級:民事訴訟法(6)、刑事訴訟法(4)、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3)、
票據法(2)、保險法(2)、海商法(2)。
四年級:自91學年度起增加必修群組,民商事法實體程序綜合研討(2)、
刑事法實體程序綜合研討(2)公法實體程序綜合研討(2)
三必選一,計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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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執著 反而磋跎 越是等候 反而越是錯過
看的清楚 反而朦朧 越是了解 反而越是惶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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