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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uis911 (天冷打球腳抽筋啊~~~~) 看板: B88A013XX
標題: [公告] 民事法實例演習課程公告Ⅱ
時間: Tue Feb 17 23:34:09 2004
下週預定討論的題目如下,請選課同學先行預習並演練,老師上課會詢問相關問題
一、甲公司(即「上大公司」)董事會決議,任何董事不得未經董事會決議,出售公司
所有之不動產。其後,甲公司董事乙(姓名:張管識),因公司營業績效不佳,有
虧損之虞,乃於參加友人喜宴之際,遊說老同學丙(姓名:吳謹慎)購買該公司所
有A幢大樓。席間,另一位昔年同班同學丁(姓名:王清談)同桌用餐,向乙表示:
「大家都是老同學,老吳(丙)最近生意好得很,我已經替他買了好幾幢辦公大樓
,你們的事,明天我代表老吳到你們公司去談就是了。」丙聽到後,微笑不語,不
置可否。
次日,丁與乙約在公司附近的咖啡屋見面,乙同意出售A大樓於丙,雙方訂立契約書
如下:
大 樓 買 賣 契 約 書
茲上大公司(以下稱甲方)與吳謹慎(以下稱乙方)就買賣A大樓事宜,訂定契約條
款如下:
一、 買賣標的物:台北市A大樓。
二、 買賣價金:新台幣二千萬元。
三、 價金支付方式:乙方以現金分十期支付,每期二百萬元,自九十二年三月起至
十二月止,每個月初支付一期;任何一期未按時付款,甲方即得解除契約。
四、 其他事項,依據民法規定及雙方之善意解決之。
立約人:
甲方:上大公司 代表人:張管識 □(印)
乙方:王清談 □(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事後,丙即依約開立支票付款。但於支付第十期款時,不慎污損支票之票面金額,
致該支票被退票。此時,甲公司發現,A大樓出售事宜,未經董事會決議,且丙逾期
未支付價金,因而向丙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請就本案例,分析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二、甲(留聞聰)與乙(邢素藍)賭博,乙賭輸500萬元,無力清償賭債。經乙一再懇
求,甲同意乙三個月後清償,但須先寫下借據,否則只好「送你一桶汽油、再送一
枝番仔火」。乙一方面迫於無奈,一方面為虛應故事,只好簽訂如下的借據乙紙:
借 據
茲邢速蘭向留聞聰借款事宜,約定條款如下:
一、 借款金額:新台幣500萬元。
二、 還款日期: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三、 違約責任:借款人無法還款時,願意終身與留聞聰同居。
四、 附款:雙方均不得撤銷或解除本契約。
借款人:邢速蘭(簽名)
貸款人:留聞聰(簽名)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隔日,乙唯恐甲日後以該借據強制執行其財產,乃將其所有的A屋以低於市價的價
格出售於丙。丙知悉乙係因逃避甲之債權而低價出售房屋。買賣契約成立後,乙立
即交付A屋於丙。在移轉登記前,丙發現該屋為輻射屋,乃向乙表示撤銷買賣契約,
並拒絕支付價金。試問:(50分)
(一) 甲得否向乙請求返還借款500萬元,並於乙無法還款時,請求乙與其終身
同居?乙得否抗辯其真正姓名(邢素藍)與借據上之借款人姓名(邢速蘭)
不同,而拒絕還款?
(二) 十五年後,乙得否向丙請求返還A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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