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法律學院辯論賽示範賽補充事項
依據4月7日領隊會議決議,進行程序及規則如下:
1、聲請人的律師(以下簡稱正方)必須在四月二十八日之前提出仲裁聲請狀;
相對人的律師(以下簡稱反方)必須在五月十二日之前提出答辯狀。
言詞審理初步定於五月上旬(配合法律週活動)。
書面文件應在二十頁至三十頁之間;以A4直書方式列印;字體為14。
2、言詞審理:
(1)正方一開始有四十分鐘說明其請求、事實及理由;
接續由反方以四十分鐘說明其答辯理由。其間仲裁人可以隨時提出問題;
提出問題時間,不計入四十分鐘的時間。
(2)雙方說明後進行相互詰問,先由反方向正方提問,時間不得超過十分鐘,
問題數不限,正方於反方提問後回答,亦不得超過十分鐘;
正方回答後,再由正方向反方提問,時間亦不得超過十分鐘,問題數亦不限,
反方於正方提問後回答,亦不得超過十分鐘。
(3)相互詰問後,由仲裁人對雙方提出問題與質疑;雙方應隨時說明或解釋。
最後由聲請人以二十分鐘做結論;再由相對人以二十分鐘做結論。
結尾再由仲裁人視需要加以評論。
仲裁人(裁判)將以書面及口頭表現為基礎予以評審。
3、示範賽言詞審理進行時間:5月14日(星期五)下午16:00~18:00,
地點為社會科學院及法律學院第一會議室。
屆時歡迎各位各位同學前往觀摩。
備註:不另派研究生指導。
案例事實第8點之法律主張僅為參考,參賽隊伍並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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