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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我已經po過了 不過它似乎淹沒在水裡 所以現在再po一次 又 有一個地方要更正 就是"乙男向法院聲請離婚"是"聲請"不是"申請" 某一知名媒體工作者甲男和乙男相戀多年結婚,婚禮盛大,市長證婚,媒體也廣為報導, 喻為美事一樁,不料婚後一年乙男發現甲男有不倫之戀,於是根據民法第1052條向法院 聲請離婚,以及要求甲男支付贍養費和賠償因離婚造成的損失,而法院根據民法第972條、 第973條、第980條認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才具有結婚效力,而甲乙根本"無婚可離",乙不 服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卻仍敗訴,乙就以"同性結婚無效違憲"聲請大法官釋憲,問 若你為大法官將如何解釋、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