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我已經po過了
不過它似乎淹沒在水裡
所以現在再po一次
又
有一個地方要更正
就是"乙男向法院聲請離婚"是"聲請"不是"申請"
某一知名媒體工作者甲男和乙男相戀多年結婚,婚禮盛大,市長證婚,媒體也廣為報導,
喻為美事一樁,不料婚後一年乙男發現甲男有不倫之戀,於是根據民法第1052條向法院
聲請離婚,以及要求甲男支付贍養費和賠償因離婚造成的損失,而法院根據民法第972條、
第973條、第980條認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才具有結婚效力,而甲乙根本"無婚可離",乙不
服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卻仍敗訴,乙就以"同性結婚無效違憲"聲請大法官釋憲,問
若你為大法官將如何解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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