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rn (悲傷的物權)
看板B91A011XX
標題[情報] 12/29 親屬課第二堂共筆勘誤。
時間Mon Jan 5 17:48:59 2004
得先向各位同學致歉,由於時間匆忙,未能在送出稿件前仔細
校對,也由於在付印前刻,才完成這份檔案,所以並未經審稿同學
之審校,所以文責由本人自負。
格式方面勘誤:
1. p.2 第四段及第五段中間的空行應移除。
贅字、別字、漏字勘誤:
1. p.3 第七款第二段第三行最後一句:
「我們不能認為人道不治是惡疾」--->「故,我們不能認為
不能人道是不治之惡疾。」
2. p.5 第一段第四行:
「與以否定」--->「
予以否定」
「此除所言及」--->「此
處所言及」
3. p.5 第三段第四行:
「所以這個判去糾正」--->「所以這個判
例去糾正」
4. p.6 第三段第二行跨第三行:
「苛酷條款就是其實日本人叫它們緩和條款」
---> 「苛酷條款,
在日本則被稱為緩和條款。」
5. p.7 第一段第二行逗點後加入此句:
「但我們仍知其指稱者為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6. p.8 第一段第二行:
「不用親權這句話」--->「不用親權
這樣的字眼」
7. p.8 第一段第三行:
「權,後來才沒有親權」--->「權
二字,後來才刪除掉」
8. p.8 第一段最後一行:
「較單純嗎」,「嗎」為贅字,請刪除。
9. p.8 第二段第一行:
「第1084第II項」--->「第1084
條第II項」
10. p.8 第二段第三行:
「未成年子女犯需要懲戒」,「犯」為贅字,請刪除。
11. p.9 第三段最後一行:
「身份照護」--->「身
上照護」
重大疏失勘誤:(老師上課未提及)
1. p.5 註31,See 最高法院第? --->
See 最高法院
八十六年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後,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增列第二項離婚
事由之概括規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是夫妻間發
生足使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者,雖不符合該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亦無
不准依該法條第二項訴請離婚之理。
很抱歉替各位同學增添麻煩,如果還有沒有校出來的別字或是贅字句,還
請不吝告知。
原先在整理共筆檔案時,原擬增加 Summary項目,將老師後半段上課,關
於親權的內容做個簡單的表格。但時間上確實不足,在紙本上無法一併附上,
近日若有較充裕的時間(好像也沒有 :( ),我會再波板,請要索取的同學再
跟我索取。
炎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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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m sorry.........」
「...Don't be sorry, lea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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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5.189
※ 編輯: Horn 來自: 140.112.25.189 (01/05 17:50)
→ washtip:辛苦啦:) 推 140.112.211.44 01/05
→ Horn:客氣了,讓大家還要校正一次,真不好意思ꄠ 推 140.112.25.189 01/05
→ nikaliu:推 辛苦了 真用心 推 140.112.18.115 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