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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先向各位同學致歉,由於時間匆忙,未能在送出稿件前仔細   校對,也由於在付印前刻,才完成這份檔案,所以並未經審稿同學   之審校,所以文責由本人自負。        格式方面勘誤:     1. p.2 第四段及第五段中間的空行應移除。   贅字、別字、漏字勘誤: 1. p.3 第七款第二段第三行最後一句:  「我們不能認為人道不治是惡疾」--->「故,我們不能認為不能人道是不治之惡疾。」 2. p.5 第一段第四行:   「與以否定」--->「以否定」 「此除所言及」--->「此所言及」 3. p.5 第三段第四行:   「所以這個判去糾正」--->「所以這個判去糾正」 4. p.6 第三段第二行跨第三行:   「苛酷條款就是其實日本人叫它們緩和條款」 ---> 「苛酷條款,在日本則被稱為緩和條款。」     5. p.7 第一段第二行逗點後加入此句:   「但我們仍知其指稱者為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6. p.8 第一段第二行:   「不用親權這句話」--->「不用親權這樣的字眼」 7. p.8 第一段第三行:   「權,後來才沒有親權」--->「權二字,後來才刪除掉」     8. p.8 第一段最後一行:   「較單純嗎」,「嗎」為贅字,請刪除。     9. p.8 第二段第一行:   「第1084第II項」--->「第1084第II項」 10. p.8 第二段第三行:   「未成年子女犯需要懲戒」,「犯」為贅字,請刪除。 11. p.9 第三段最後一行: 「身份照護」--->「身照護」      重大疏失勘誤:(老師上課未提及)     1. p.5 註31,See 最高法院第? ---> See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後,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增列第二項離婚 事由之概括規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是夫妻間發 生足使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者,雖不符合該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亦無 不准依該法條第二項訴請離婚之理。          很抱歉替各位同學增添麻煩,如果還有沒有校出來的別字或是贅字句,還   請不吝告知。     原先在整理共筆檔案時,原擬增加 Summary項目,將老師後半段上課,關   於親權的內容做個簡單的表格。但時間上確實不足,在紙本上無法一併附上,   近日若有較充裕的時間(好像也沒有 :( ),我會再波板,請要索取的同學再   跟我索取。                                   炎蒼 --     「......I am sorry.........」     「...Don't be sorry, lear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89 ※ 編輯: Horn 來自: 140.112.25.189 (01/05 17:50)
washtip:辛苦啦:) 推 140.112.211.44 01/05
Horn:客氣了,讓大家還要校正一次,真不好意思ꄠ 推 140.112.25.189 01/05
nikaliu:推 辛苦了 真用心 推 140.112.18.115 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