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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這學期政論雙號總務 巫承勳 以下是我剛才上了兩堂民法總則後與生活結合的案例 民法中有所謂誠信原則 其中有一種叫「權利失效」 在此先提供老師上課時所講的例子:有一家珠寶商與一家保全公司訂了保全契約,契 約中規定珠寶商每個月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保全公司月費5000元。實際執行的情形是 ,珠寶商雖然有按期付費給保全公司,但卻是用遠期支票支付,而保全公司亦收下。在珠 寶商所給的遠期支票到達兌現時間之前,珠寶商的警報器壞了,不久珠寶商遭竊。遭竊之 後,珠寶商要求保全公司理賠其損失,保全公司卻將之前收到的遠期支票(尚未到達兌現 時間)全數寄回,表示珠寶商並無遵守契約規定方式付費,使保全公司認為沒有履行契約 的必要,珠寶商也就無權要求保全公司善盡理賠責任。這場官司由保全公司勝訴。 以下進入我們身處的案例:根據上學期班會決議,我們政論組為服務同學所需,向政 論的每位同學酌收新台幣500元作為班費,理論上當時的政論總務應盡快將班費收齊,同 學亦應盡快繳交班費。實際執行上,當時的政論雙班總務昶佑同學並未善盡催繳班費的義 務,而有部分同學也不願意繳交班費,有的則是忘了。單班的我不清楚。 若依契約(班會紀錄)來看,理論上我們總務似乎已經失去要求同學履行繳交班費的 權利。但實際上,政論組幹部群的確有履行為同學服務的契約,包含去年抽學伴時所用去 的學伴卡90元及雙班在領法緒課本的車資540元,因為同時領三個組的書,費用分擔,國 關組及公行組應交給我們180元,公行組已經給了,國關組則還沒給。 政論組幹部群的確有履行服務的約定,所以同學們也應該善盡繳交班費之義務,若同 學們認為幹部群無要求尚未繳交班費的同學繳交班費之權,則政論組幹部也就沒有為同學 服務的義務,那同學們就凡事自己來吧! 所以,接下來,身為政論雙的總務,我開始對還沒繳交班費的同學催繳班費,請尚未 繳交的同學務必繳交,不然以後您若有班級相關事務吃虧的情形,我們可不負責。 ============================================================================== 以下是亂的~ A:民法的適用對象是20歲以上的成年人,這些契約不契約的能適用嗎? B:政治系夠老了,同學(未滿20)的家長既然有給同學生活費,同學當然應該負這一部份 的生活費壓~ A:你確定所有同學(未滿20)的家長都有同意要給同學繳「班費」這一部份的生活費? B:...........................................................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
BCntu:直接說"幹!給我交班費!"不就好了 推 140.112.211.31 02/19
cedricer:小炳....你班費交了嗎?? 推 61.70.184.124 02/19
BCntu:交了 推 140.112.211.31 02/19
BCntu:阿水有什麼問題嗎? 推 140.112.211.31 02/19
Siriuso:根據其他同學說的我好像把案例內容搞錯了 推 140.112.214.3 02/21
Siriuso:所以是很好笑的非笑話 推 140.112.214.3 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