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史視野看問題
實用性:業界,學術界→終戰前的案件,法制度史的運用
批判實用性:了解台灣社會展望未來
理論性:史料的累積,不同方式加以書寫不同觀點加以看待
理論預設及法哲學的概念
實証主義派:還原真相,拼湊事實
後現代主義派:加以詮釋
兩學派之間存在著中間替代的觀點
特定歷史時空下何為法律?誇時空的問題整理
現代的觀念理解過去法律發展的理論
西方的道德與法律,中國的理與法
過去有無文字型態的規範,成不成文,該以哪個面向出發
種族,社會,性別等法律制度規範變遷與當代社會人的關係
過去的規範仍以某種形式存在現代社會
(二)
原住民法→過於古早不可求→外人記載→傳教士,漢人,日本人
荷蘭,西班牙,鄭氏→大清帝國→傳統中國法制度史描述
法典律例演變→官民秩序
史料的侷限:民間習慣的探索,官府制定法,當時一般人的想法
觀念上理法之爭:東方價值與西方價值之爭,儒家與法家之爭
傳統中國法核心價值:家族主義,階級差別,亞洲特色守本分
清代台灣與大陸區別:對台統治的特殊性,為防台而治台
台灣道,渡台禁令,漢蕃分治
(三)
官府紛爭:喊冤 目的:促成堂諭及增加官府的壓力
刑名的輕重有加以分類:細事且農忙不可遞狀
現代:民事不告不理,刑事檢察官偵防
傳統中國官府:皆為民眾遞狀,自行調處居多,消極的統治
因此地方的尊長扮演相當重要腳色
土地的處理方式:已墾地,未墾地→一田二主,所有權問題
皆屬移墾社會的特徵
買賣的想法:找現找貼,保護交易安全:出賣他人田宅
典,胎制度,胎=抵押權 當,會制度
民法上債務不履行不具刑法效果,中國法則有自力救濟
身分關係親屬以父系為中心,五服制分內外
家:分家以房為主,諸子繼承或諸房的觀念,可生前分家
對於婚姻:正式婚姻或稱大婚姻,變例婚姻或稱小婚姻
(四)
殖民主義與近代性
理性的過程→物質→工業革命,都市化
→法律→權力分立,對個人權利加以保障
非西方殖民帝國的首例:日本統治台灣
何謂殖民?母國對子國的控制宰制及剝削
殖民帶來近代性:西歐→日本→台灣,解嚴後有壓縮式說法
三種觀點:殖民肯定論,殖民否定論,殖民近代性
殖民近代性:殖民與近代共生,定時近代性,殖民與被殖民
不在是服從抵抗而是混雜的情況
在法律上:中國諸子繼承比日本長子繼承的觀念反向輸出
文明化:內地較本地的傳統習慣文明
從特別統治(差別) →內地延長(同化) →民商法延長實行
何謂平等?不贊成同化在於當地人的尊嚴,差別又等於是歧視
因此有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殖民者以舊慣立法的方式,對於當地立法並未實現
終戰後殖民地最終也將瓦解因為引入選舉的觀念
法律由很大的關聯性,殖民統治的影響並不因戰後而結束
(五)
憲法如何定義?明治憲法與中華民國憲法→成文
日本憲法要不要實施台灣→部分實施
立法權的問題→六三法委任台灣總督
地方與中央的關係→律令權限縮六三法,三一法,法三號
殖民地特別法與內陸法的問題
中華民國憲法→統治區域的問題
日治基本人權→明治憲法有,但投票權是抗爭來
(六)
行政法組織→日治:台灣總督府兼立法
→國治:台灣省行政公署,台灣省政府,行政院
地方行政組織→局部地方自治,有限制地方選舉,國民代表
行政法作用→思想言論→日治:違警例,犯罪即決制,警察政治
國治:違警罰法
(七)
司法→權力分立→相互制衡
1895獨立法院→高野孟矩,王玉麟事件
行政機關享有司法權→犯罪即決制
→民事爭訟調停制度
戰後→軍事機關審判權
法律人員→日治:判官排除部分人員,檢察官無台灣人
國治:外省本省的差異及性別問題
其他尚有通譯人員,雙通譯,代書→戰後有所變動
法學教育→日本人不會不允許台灣人學習法律
(八)
刑事法→內地法失效→以律性非敕令→特別刑法
罪刑法定主義,個人責任問題→差別待遇→中國人對台灣人
特別刑法→針對政治犯罪
內地刑法實施於台灣,舊慣溫存
預審制度→定罪率高,起訴率低
(九)
民事法→民事實體法≠1923民商法與習慣法
傳統中國法→日本資本主義→所有權制度
業→所有權→廢大租,小租
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登記生效主義
身分法從頭到尾都以舊習慣為主
未必能如實反應習慣,法理如何判斷只存在單一
種習慣,所以按照公序良俗
習慣不等於是習慣法因為有新習慣的產生
(十)
如何看待法律史→以原住民觀點→土地流失,身分認定
漢人文化規範原住民→文化法律原住民三者間的關係
展望未來何謂傳統,性別觀點是否影響,如何看待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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