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edricer (徵人唸書...)》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B923021XX 看板]
: 作者: cedricer (徵人唸書...) 看板: B923021XX
: 標題: [NEWS] 老師真的很猛...!
: 時間: Tue Apr 19 00:11:19 2005
: 民盟為爭憲法人格權 總召張亞中被迫改名
: 時間:2005年4月19日(星期二)上午10點
: 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門口(台北市徐州路)
: 主題:民主行動聯盟總召集人 張亞中改名為「民主行動聯盟」
: 聯絡:張亞中(0922-643-828)、郭中一(0920-411-126)
: 自3月30日至中選會登記參選任務型國代起,即不斷遭到中選會打壓的民主行動聯盟,為抗
: 議中選會強制只能以「張亞中等150人聯盟」的荒謬名稱參選,民盟在幾經陳情與抗議未果
: 後,為突顯中選會刻意過窄解釋法律,以達到打壓民盟參選的居心,民盟總召集人、台大
: 政治系教授張亞中決定於明(4月19)日上午10點先至中央聯合辦公大樓(中央選舉委員會在
: 10樓)門口抗議中選會,再至其戶籍所在地—文山區公所辦理更改姓名為「民主行動聯盟」
: 的手續,由於更改姓名茲事體大,張亞中並將在中選會現場遙祭「張氏列祖列宗」,以求
: 其祖先諒解。
: 明天將至文山區公所改名為「民主行動聯盟」的張亞中,在辦理改名手續前先至中選會,
: 抗議中選會剝奪選舉人團的「姓名權」,為自力救濟,身為民主行動聯盟總召集人張亞中
: 決定改名為「民主行動聯盟」,但由於更改姓名茲事體大,遵照古禮必須上告列祖列宗,
: 因此,現場將設置「張氏列祖列宗牌位」,張亞中在赴區公所改名前將焚香祭拜,以求張
: 氏祖先諒解。
: 張亞中認為,民盟主張理性修憲,但修憲之前應先護憲,此次任務型國代的選舉係屬委任
: 選舉,為選舉人團的概念,因此,與政黨應具有同等權利的選舉聯盟,其名稱屬受憲法保
: 障的人格權,中選會不應以「國民大會選舉法」對選舉聯盟的名稱予以強制規範,這項規
: 定與司法院釋字第399、486號解釋令(見附註)相違背,因此明顯牴觸憲法保障之「姓名權
: 」。民盟認為,基於保障人民權益的立場,行政機關應主動提出釋憲以釋疑,以確保人民
: 參政權。但民盟認為中選會不但不同意民盟以「民主行動聯盟」登記參選,也不同意民盟
: 提出妥協的名稱「民主行動聯盟張亞中等150人聯盟」、「張亞中等150人聯盟(民主行動
: 聯盟)」、甚至「張亞中等150人民主行動聯盟」等包括國大選舉法規定之要件「張亞中等
: 150人聯盟」之字樣在內的幾種修正方案。因此民盟認為,由各政黨代表組成的中選會委
: 員會和行政人員其打壓民盟參選、阻擋夾殺代表人民力量與政黨對決的民主行動聯盟,其
: 居心甚明!為爭取憲法賦予的人民團體的人格權,和抗議中選會等行政機關的打壓和夾殺
: ,民盟總召集人張亞中教授決定改名為「民主行動聯盟」,以突顯行政機關和各大政黨的
: 醜陋行徑。
: 附註:
: 司法院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其如何命名
: 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22條保障。
: 司法院釋字第486號解釋—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非具有權利能力之『團體
: 』,如有一定之名稱、組織而有自主意思,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或從事事
: 務有年,已有相當之知名度,為一般人所知悉或熟識,且有受保護之利益者,不論其是否
: 從事公益,均(為商標法保護之對象,而)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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