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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apter7 (miss.lo)》之銘言: : ※ 引述《hell2112 (是喔)》之銘言: : : 就是啊 假設某甲在超市或大商場買東西 : : 然後他把要買的東西放到推車裡 : : 之後卻被某乙從推車裡拿走 : : 那某甲的利益有沒有受到某乙的侵害啊 ? : : 我同學某天在 "摳斯摳" 買東西時 忽然想到的問題 : : 然後我想不出來 有強者可以來幫忙想一下嗎 : : 雖然這也不是很重要啦... ... > < : : 拜託囉~ : 猛然地給他想到忠五大叔最近好像有講到相關的問題: : 超市陳列的物品往往有附上標價 可以視為該當民154II的要約 : 某甲將欲選購的物品放置在推車內 應該就其外部客觀行為可視為對其要約的承諾 : (+內心有意思表示的意思=意思表示說的意思實現) : 所以勒... : 某甲與此超商就此物件已形成了債權契約 : 至於付錢還沒付錢的問題 應該是履行的物權契約的部分 : 而某乙所侵害的應該是某甲的"債權" : (大家有沒有熟到了??這裡我(們)鍾愛的聰富師有講過幾次呦!!) : 可不可以依照民184侵"權"行為要求某乙償還那個想必是大打折後的強手貨... : 就端看184中所謂的權有沒有包括"債權" : 這個部分學說上好像還有爭議 : 這樣對不對勒??請諸位幫我再檢討一下 其實我覺得這裡的東西比較像是要約的引誘吧? 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表意行為,應該盡量不朝意思表示解釋不是嗎? 如果將其視為要約的引誘,而消費者拿到櫃檯的行為為提出要約的話, 應該會好些吧?這樣消費者不必承擔太大風險(不會發生柏涵所言狀況) 至於那種搶別人得到的搶手貨那種情形,就算是很沒品吧,很沒品很沒品。 我們可以給予他道德上的譴責。 (對夏禕的”道德譴責”,效果不遜於法律吧?自殺的人都可以找出殺人兇手, 厲害的台灣人。) 還有消費者對於手上的購物車,應該算是占有吧?誠如冠璋言,第九百四十條,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所以那位貪小便宜的仁兄, 是否能推定侵犯所有權呢? 唉呀胡說八道一通的,陳忠五教授說的幌神掉,聰富師的已經忘光光, 只是湊湊熱鬧(順便賺賺批幣去賭統一)而已。大家再討論吧。 -- 萬里江山千里路 紅塵喧囂 盡看破 時光匆匆逝 彈指間今人亦古 且閒散 但隱江湖 慣看夏雨冬陽秋月春風 一壺薄酒喜相逢 上自黃帝下溥儀 古今多少新鮮事 盡付山光湖色底 漁翁樵父笑談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8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