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apter7 (miss.lo)》之銘言:
: ※ 引述《hell2112 (是喔)》之銘言:
: : 就是啊 假設某甲在超市或大商場買東西
: : 然後他把要買的東西放到推車裡
: : 之後卻被某乙從推車裡拿走
: : 那某甲的利益有沒有受到某乙的侵害啊 ?
: : 我同學某天在 "摳斯摳" 買東西時 忽然想到的問題
: : 然後我想不出來 有強者可以來幫忙想一下嗎
: : 雖然這也不是很重要啦... ... > <
: : 拜託囉~
: 猛然地給他想到忠五大叔最近好像有講到相關的問題:
: 超市陳列的物品往往有附上標價 可以視為該當民154II的要約
: 某甲將欲選購的物品放置在推車內 應該就其外部客觀行為可視為對其要約的承諾
: (+內心有意思表示的意思=意思表示說的意思實現)
: 所以勒...
: 某甲與此超商就此物件已形成了債權契約
: 至於付錢還沒付錢的問題 應該是履行的物權契約的部分
: 而某乙所侵害的應該是某甲的"債權"
: (大家有沒有熟到了??這裡我(們)鍾愛的聰富師有講過幾次呦!!)
: 可不可以依照民184侵"權"行為要求某乙償還那個想必是大打折後的強手貨...
: 就端看184中所謂的權有沒有包括"債權"
: 這個部分學說上好像還有爭議
: 這樣對不對勒??請諸位幫我再檢討一下
其實我覺得這裡的東西比較像是要約的引誘吧?
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表意行為,應該盡量不朝意思表示解釋不是嗎?
如果將其視為要約的引誘,而消費者拿到櫃檯的行為為提出要約的話,
應該會好些吧?這樣消費者不必承擔太大風險(不會發生柏涵所言狀況)
至於那種搶別人得到的搶手貨那種情形,就算是很沒品吧,很沒品很沒品。
我們可以給予他道德上的譴責。
(對夏禕的”道德譴責”,效果不遜於法律吧?自殺的人都可以找出殺人兇手,
厲害的台灣人。)
還有消費者對於手上的購物車,應該算是占有吧?誠如冠璋言,第九百四十條,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所以那位貪小便宜的仁兄,
是否能推定侵犯所有權呢?
唉呀胡說八道一通的,陳忠五教授說的幌神掉,聰富師的已經忘光光,
只是湊湊熱鬧(順便賺賺批幣去賭統一)而已。大家再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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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里江山千里路 紅塵喧囂 盡看破
時光匆匆逝 彈指間今人亦古
且閒散 但隱江湖 慣看夏雨冬陽秋月春風
一壺薄酒喜相逢 上自黃帝下溥儀 古今多少新鮮事
盡付山光湖色底 漁翁樵父笑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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