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han88 (~~飛揚~~)
看板B93A011XX
標題Re: [問題] 我同學很無聊問的
時間Mon May 16 02:01:01 2005
: 其實我覺得這裡的東西比較像是要約的引誘吧?
: 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表意行為,應該盡量不朝意思表示解釋不是嗎?
: 如果將其視為要約的引誘,而消費者拿到櫃檯的行為為提出要約的話,
: 應該會好些吧?這樣消費者不必承擔太大風險(不會發生柏涵所言狀況)
這裡最好不應視為是要約之引誘。
在選擇保障消費者或保障商店其一時,我會選擇對於消費者應該有更多的保障,我想慶禹
也贊成這點。為什麼陳忠五師會將擺在架上貼有標籤的商品視為要約,而非要約之引誘,
主要是在於視為要約,則對商家就會有一定的拘束力,必須接受消費者發出的承諾,不會
出現消費者拿商品到櫃檯,商家說我不想賣你這種事情的發生。
若視為是要約的引誘,消費者拿商品到櫃檯是一個要約,則商家這時會擁有一個要不要與
之訂約的最後決定權,這樣對於消費者是比較不利益的。
詳情可以參考忠五師講義的第五十一頁,有關招標公告的例子。
既然是要約,到底何時才算承諾呢?
我自己本身個人的判斷(無理由)應該把拿商品到推車的這個行為,看作是有發出承諾的意
思,但並不具有約束的效力,因為仍然不是承諾。真正承諾的發出應該是把商品拿到櫃檯
,進行結帳動作的時候,才有承諾的發出,才有買賣契約的成立。
: 還有消費者對於手上的購物車,應該算是占有吧?誠如冠璋言,第九百四十條,
: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所以那位貪小便宜的仁兄,
: 是否能推定侵犯所有權呢?
若視為佔有,那豈不是代表消費者可以把物品拿出商店,有人來追問你"為什麼偷東西",
消費者回答"我有佔有權"嗎?
如我上一篇所講,私以為乙把甲放在推車裡的東西拿走的行為,並不是一個跟法律有關的
事實,只是乙在道德的認定上十分欠揍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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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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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跟燃燒的蠟燭~
難以令人接近~~
只能孤獨的燃燒照耀~~~
直到化為生命的灰燼~~~~ <( ̄︶ ̄)>
盼望留下一點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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