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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我覺得這裡的東西比較像是要約的引誘吧? : 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表意行為,應該盡量不朝意思表示解釋不是嗎? : 如果將其視為要約的引誘,而消費者拿到櫃檯的行為為提出要約的話, : 應該會好些吧?這樣消費者不必承擔太大風險(不會發生柏涵所言狀況) 這裡最好不應視為是要約之引誘。 在選擇保障消費者或保障商店其一時,我會選擇對於消費者應該有更多的保障,我想慶禹 也贊成這點。為什麼陳忠五師會將擺在架上貼有標籤的商品視為要約,而非要約之引誘, 主要是在於視為要約,則對商家就會有一定的拘束力,必須接受消費者發出的承諾,不會 出現消費者拿商品到櫃檯,商家說我不想賣你這種事情的發生。 若視為是要約的引誘,消費者拿商品到櫃檯是一個要約,則商家這時會擁有一個要不要與 之訂約的最後決定權,這樣對於消費者是比較不利益的。 詳情可以參考忠五師講義的第五十一頁,有關招標公告的例子。 既然是要約,到底何時才算承諾呢? 我自己本身個人的判斷(無理由)應該把拿商品到推車的這個行為,看作是有發出承諾的意 思,但並不具有約束的效力,因為仍然不是承諾。真正承諾的發出應該是把商品拿到櫃檯 ,進行結帳動作的時候,才有承諾的發出,才有買賣契約的成立。 : 還有消費者對於手上的購物車,應該算是占有吧?誠如冠璋言,第九百四十條, :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所以那位貪小便宜的仁兄, : 是否能推定侵犯所有權呢? 若視為佔有,那豈不是代表消費者可以把物品拿出商店,有人來追問你"為什麼偷東西", 消費者回答"我有佔有權"嗎? 如我上一篇所講,私以為乙把甲放在推車裡的東西拿走的行為,並不是一個跟法律有關的 事實,只是乙在道德的認定上十分欠揍罷了。 --- 歡迎再討論^^ -- 整跟燃燒的蠟燭~ 難以令人接近~~ 只能孤獨的燃燒照耀~~~ 直到化為生命的灰燼~~~~ <( ̄︶ ̄)> 盼望留下一點感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09 ※ 編輯: pohan88 來自: 140.112.211.109 (05/16 03:33)
kpooh:回推柏涵學弟 140.112.214.55 05/16
pohan88:^^140.112.211.109 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