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vesmao (岩村先生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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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關於真調會的社論喔..........
時間Sun Sep 19 21:28:36 2004
急凍真調會 僵死法治主義
■聯合新聞網2004/09/17
陳新民/中研院法研所研究員(台北市)
真調會條例覆議失敗後,民進黨與台聯黨團向司法院提出釋憲要求大法官作出急速處
分,凍結本法實施,並希望十日內完成釋憲。接案的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當場表示急速處
分「以前沒有先例,而且法律也無明文規定,要由大法官審酌。」此一席話似乎為大法官
「無法可依」行使急速處分的窘境解了一套。
而民進黨籍立委尤清則強調,大法官的任務在「填補法律漏洞」,大法官突破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的權限,採用外國(德國)法律的緊急處分制度,也符合法理。明白的賦予了
大法官可以公然違背法律來「創設」急速處分的制度。
這齣打著維護憲法尊嚴大旗的釋憲之舉,竟然抬出了如此背離現代法治主義的法理,
的確是一場值得所有台灣法律人不可以轉台收視的「司法大戲」。
國家設立一個最高位階的司法機構來解決憲法爭議或是重大的政策紛爭,取代過去政
客動輒訴諸倒閣甚至內亂的手段,的確是成本最少的制度。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許多國家
紛紛採納這個德國憲法法院模式,便是希望以司法代替全民的抗爭。現任司法院長翁岳生
在民國六十一年發表「憲法維護者」一文,早已將大法官的護憲守法職責灌輸到幾乎所有
台灣司法人的腦中。
在法治國家原則的最高前提之下,大法官當然必須依職權行使法來職司釋憲,這也是
大法官身為憲法上法官身份,必須依法裁判的當然邏輯。否則豈不驗證一句最有名的拉丁
法諺「誰能來替我們防衛我們的防衛者?」大法官當否比照民刑法院法官擁有急速處分權
,乃涉及到大法官會議是否為國家最高的法院(也就是第四審),從而破壞了三級三審制
的問題。
在國內已爭論了二、三十年,幾年前司法院大張旗鼓進行的司法改革,對此議題似乎
也無積極的共識。而如今,當年活躍在司法改革會議上的若干君子們,現在卻三級跳式的
跳躍了修法的必經途徑,直接要求大法官制度「急速轉型」,豈不令人錯愕,司法人的價
值觀念與正義感的轉彎何其快速也?
尤清委員倒是說出了一句真話:「急速處分的條件較嚴苛,乃最後手段。」的確,在
法律有明文許可聯邦憲法法院法官行使急速處分的德國,該法院在決定當否同意當事人之
申請時,在絕大多數的情形,都採取了最嚴格的標準。其理由乃正如同在極少數典型的例
外例子(例如一九八三年四月份通過的德國國民調查法的急速處分案)中所表達的意見,
乃是尊重國家合法通過法律之尊嚴。也避免代表國家最高的司法權動輒槓上了國家最高民
意機關,形成沒有民意的八人法官推翻國家半數以上的民意。但釋憲機關如何決定少數特
例?依德國憲法法院五十年來的權威見解,都在於一旦任諸該法律實施,會造成「更重大
的危害」,一言之,便是「利益權衡」,採取急速處分果真可以挽救更大的弊害,方可為
之。
如果我們以德國這種釋憲的成規來檢驗此次的「創法急凍」,第一個顯然的惡果就是
看到大法官破壞國家法治主義;再由真調法的立法目的來看,本法唯一的目的在發掘出到
底是哪一個人,還是哪一個集團想要暗殺正副總統,這個牽涉到奪取國家元首職位的事件
,當然其重要性超過了本法可能侵犯的若干個人的權益,所以,「法益均衡」的天秤會向
何方傾斜,是再清楚也不過了。
更何況真調會委員都應是一時之選,你相信司法權威、法學碩彥的施啟揚院長等報載
的委員們難道會眼睜睜讓此真調會違法濫權乎?所以,當然選擇最適合的人選也更會加重
此一正義天秤的傾斜度了。退一步而言,不久前瀕臨槍決的徐自強案件聲請釋憲,聲請人
也曾提出急速處分要求,大法官也只是加速解釋程序(以一年完成作出釋字五八二號解釋
),而未敢突破法律限制,本次釋憲案,難道有比上述關涉人命之案件更急迫乎?
在此要強調,真調法儘管有若干不盡完美處,但這是特別情況下的非常立法,朝野應
努力使本委員會盡量達到發掘真相的立法目的,也使調查的手段絕對合法及符合比例原則
。但如為了封殺真調會而犧牲了大法官的神聖義務,豈不是拿砒霜來治頭痛,台灣的司法
大概就去日無多了。
【2004/09/1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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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丈夫當立死志
真菩薩必生慈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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