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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關於民法的案例...... 是典型的「民告官」喔...... po上來給大家研究討論...... -------------------------分----------隔----------線---------------------------- 我住的那個社區(研究苑)在山上,所以供水很麻煩。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只把水送到 山下;而送到山上的水管是椰城公司的財產,因此整個山頭所有住戶都要繳八萬元給他們 才可以用水。 然而椰城公司並未善盡經營管理之責,始終不曾保養維修該管線,但是即便管線破裂 ,住戶也不能逕行維修(所有權在椰城公司手上,逕行維修會被他們告),是以住戶只好自 行承擔漏水分攤的費用。 至於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雖然只把水送到山下,卻不在山下收取水費,反而在每戶人 家門口安裝水表,收取總數更大的基本費(山下的管線口徑200mm,每月應繳基本費20060 元整;而整個山頭有超過1600戶,管線口徑為25或40mm,故應繳126或374元之基本費,總 計超過201600元,換言之即收取鈔過十倍以上之暴利!)。 所以我老爸在社區管委會提議控告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不當得利以及瀆職、椰城公司 侵權及不當得利,預計十月會開庭。 (註:基本費收取之目的有三,即水表租金、管線保養,收取金額是根據管徑大小而定) -- 大丈夫當立死志 真菩薩必生慈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24.167 ※ 編輯: yvesmao 來自: 61.230.245.157 (09/26 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