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razyMarc:已經有解釋文了 210.85.23.201 12/15
大法官:319條例第8條部分違憲 13條全部違憲
【中央社 】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今天宣告真調會條例部分條文違憲,其中第八條部分違憲、第十三條
全部違憲。
真調會條例第八條,除了第五項「本會或本會委員對總統、副總統進
行調查時,應注意於適當之時間及處所為之」外,其它包括「『三一九槍
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但確定裁判之指揮
執行,不在此限』、『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
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本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
案件,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本會』、『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
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受請求之
機關、團體或人員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
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
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
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
拖延或拒絕』、『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
,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
繼續違反者,得連續處罰之』、『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
本會或本會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
,並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追訴處罰』、『本
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認有必要時,得禁止被調查人或與其有關人員出
境』」。
第十三條則全部違憲,條文內容包括「『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
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前項刑事訴訟,
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
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審之理由』」。931215
明天下午五點大法官將做出解釋文,有空的同學可以注意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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