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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vesmao (岩村先生 ︠ ) 看板: B93A012XX
標題: 刑法變革 無期徒刑假釋門檻提高為25年
時間: Fri Dec 24 20:37:07 2004
刑法變革 無期徒刑假釋門檻提高為25年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我國刑法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完成「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初審
,刑法總則、分則均作多項重要修正,整個精神是反映社會變革,朝「重罪重刑、輕罪輕
罰」修訂。
根據初審過的草案,包括刪除連續犯,未來將採一罪一罰,按其犯罪數分別處罰;有
期徒刑合併刑期從現行上限廿年,提高為卅年;並提高假釋門檻,無期徒刑可申請假釋的
條件由現行服刑滿十五年提高為廿五年。
司法委員會已經火速整理初審條文,希望能趕在本屆完成立法;如果順利二、三讀,
依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的規定,新法將過渡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法務部為推
動這項重大修法,從民國七十九年就將法案送至立法院,已耗時十四年餘。
刑法總則的重要修正,除提高假釋門檻,仿美國「三振法案」精神,以達防衛社會之
目的,其餘還包括:
‧重新明確界定刑法上的「公務員」定義,取代現行抽象、模糊的定義。
‧修正「心神喪失不罰、精神耗弱得減刑」的規定:引入「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如
果是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例如酗酒致酒醉而犯罪者,不適用不罰
或得減輕其刑的規定。
‧修正褫奪公權之規定:未來受褫奪公權者,僅褫奪擔任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但可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四權。
‧修正數罪併罰規定:數項罪名合併宣告有期徒刑,其合併刑期從現行不得逾廿年,
提高為卅年。
‧刪除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將現行連續犯罪論以一罪,僅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的規定刪除,未來將依其犯罪件數分別論罪處罰,矯正目前規定過於寬鬆,導致有
心人士連續犯罪之弊端。
‧修正自首減刑規定:從現行自首「應」減輕其刑,改為「得」減輕其刑,以符公平
。
‧修正死刑及無期徒刑之減輕規定:死刑獲減輕者,僅能判處無期徒刑;無期徒刑獲
減輕者,為廿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延長追訴權時效: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從現行廿
年延長為卅年,犯其餘罪刑也依序延長追訴期。
【2004/12/2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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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望寂滅,不厭塵世,涅盤自在心中;
輕薄功名,糞土浮華,笑遍世間公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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