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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93A012XX 看板] 作者: yvesmao (岩村先生 ︠ ) 看板: B93A012XX 標題: 刑法變革 無期徒刑假釋門檻提高為25年 時間: Fri Dec 24 20:37:07 2004 刑法變革 無期徒刑假釋門檻提高為25年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我國刑法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完成「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初審 ,刑法總則、分則均作多項重要修正,整個精神是反映社會變革,朝「重罪重刑、輕罪輕 罰」修訂。 根據初審過的草案,包括刪除連續犯,未來將採一罪一罰,按其犯罪數分別處罰;有 期徒刑合併刑期從現行上限廿年,提高為卅年;並提高假釋門檻,無期徒刑可申請假釋的 條件由現行服刑滿十五年提高為廿五年。 司法委員會已經火速整理初審條文,希望能趕在本屆完成立法;如果順利二、三讀, 依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的規定,新法將過渡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法務部為推 動這項重大修法,從民國七十九年就將法案送至立法院,已耗時十四年餘。 刑法總則的重要修正,除提高假釋門檻,仿美國「三振法案」精神,以達防衛社會之 目的,其餘還包括: ‧重新明確界定刑法上的「公務員」定義,取代現行抽象、模糊的定義。 ‧修正「心神喪失不罰、精神耗弱得減刑」的規定:引入「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如 果是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例如酗酒致酒醉而犯罪者,不適用不罰 或得減輕其刑的規定。 ‧修正褫奪公權之規定:未來受褫奪公權者,僅褫奪擔任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但可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四權。 ‧修正數罪併罰規定:數項罪名合併宣告有期徒刑,其合併刑期從現行不得逾廿年, 提高為卅年。 ‧刪除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將現行連續犯罪論以一罪,僅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的規定刪除,未來將依其犯罪件數分別論罪處罰,矯正目前規定過於寬鬆,導致有 心人士連續犯罪之弊端。 ‧修正自首減刑規定:從現行自首「應」減輕其刑,改為「得」減輕其刑,以符公平 。 ‧修正死刑及無期徒刑之減輕規定:死刑獲減輕者,僅能判處無期徒刑;無期徒刑獲 減輕者,為廿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延長追訴權時效: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從現行廿 年延長為卅年,犯其餘罪刑也依序延長追訴期。 【2004/12/24 聯合報】 -- 不望寂滅,不厭塵世,涅盤自在心中; 輕薄功名,糞土浮華,笑遍世間公侯! 一壺濁酒,一碟烤麩,忒也快活閒適; 數卷佛經,幾招把式,禪機盡在裡頭; 敢問大師,上下為何?貧僧法號玄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26.5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2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