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校務會議代表暨各系代表補選 選舉公告二
選舉公告二
95學年度社科院大學部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補選選舉
目前登記參選之候選人名單如下
號次:1
姓名:羅文伸
系級:政治國關四
經歷:陸軍步兵少尉
參謀主任辦公室聯絡官
校園導覽社員
政見:1、切實反應學生意見
2、充分轉達校方立場
3、協助同學與校方溝通
4、時時注意校園變化
助選員:無
95學年度社科院各系學生代表補選選舉
目前登記參選之候選人名單如下
社工系選區
號次:1
姓名:沈佑(人予)
系級:社工一
經歷:曉明女中第十七屆學生自治會法意組組員
曉明蘭姐女童軍團第十一屆執行秘書
中華民國女童軍總會表揚之優秀女童軍
曉明女中輔導室同儕輔導員
曉明女中新生生活營小隊輔導員
政見:1、扮演好學生議會和系上新生之橋樑,使下意上達,上意下傳
2、觀察系上的需求和不足並隨時向上反映
3、努力保障並爭取系上同學的權益
4、協助宣傳社科院的訊息,並提升系上參與社科院事務的頻率
助選員:1、陳新皓 社工一
2、尤妙婷 社工一
3、吳中傑 社工一
號次:2
姓名:李思華
系級:社工二
經歷:北一女中班聯會行政組組長
2002年兩岸學生交流北一女中代表
台大社工系系學會副會長
政見:1、傳達系上同學之意見並保障同學之權益
2、盡力發現社工系的不足並向上反映
3、為系向院爭取更多的資源分配
4、提升院會對於系上事務的了解
5、提升社工系在社科院之地位
6、致力於使社工系多多參與社科院的事務
助選員:1、白岳哲 社工二
2、鄭雅菱 社工二
3、葛懿慧 社工二
4、鄭如君 社工二
5、郭美江 社工二
號次:3
姓名:張佳豪
系級:社工二
經歷:建中金融研習社社長
建中第五十七屆畢聯會代表
社工系學會體育長
政見:盡力為同學爭取權益,謀取社工系之福利
助選員:無
社會系選區
號次:1
姓名:吳允中
系級:社會二
經歷:台北帝國大學社會學科學生
濁水溪社副社長
政見:1、解散社科院學生會
2、武裝社會系
3、建立大社科院共榮圈
助選員:無
號次:2
姓名:邱屏瑜
系級:社會二
經歷:台大社會系系學會會長
政見:1、為社會系同學謀取福利
2、建立社會系與社科院之溝通橋樑
助選員:無
號次:3
姓名:許躍儒
系級:社會二
經歷:衛道高中地下學生會幹部
2006年學生代表
實踐筆記社社長
政見:1、正確傳達社會系意見
2、誓死保衛社會系館
助選員:無
政治系選區
號次:1
姓名:王威林
系級:政治政論二
經歷:市立大同高中畢業
政見:1、健全系代表監督與審查的功能與機制
2、確實反應各系同學之意見與批評
助選員:無
號次:2
姓名:楊懷慶
系級:政治國關一
經歷:桃園縣立成功國民小學
桃園縣立桃園國民中學
國立武陵高級中學
政見:無
助選員:無
經濟系選區
號次:1
姓名:謝公騰
系級:經濟三
經歷:台南一中畢業
經濟系學會會長
政見:無
助選員:無
號次:2
姓名:吳昭平
系級:經濟三
經歷:經濟系系學會副會長
政見:無
助選員:無
號次:3
姓名:賈承賓
系級:經濟三
經歷:樂社社長
經濟系學會公關長
政見:無
助選員:無
號次:4
姓名:王寧
系級:經濟三
經歷:北一女中畢業
經濟系學會活動部部長
政見:
助選員:無
投票時間及地點
11月3日星期五 10:20-17:30(以各院區鐘聲為準)
1.社科院言論廣場 2.社會系館前 3.共同教室前
開票時間及地點
11月3日星期五19:00 社科院學生會辦公室(法律學院地下室)
當選之限制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補選:
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二十票(含)以上
各系學生代表補選
各選區候選人超過應選名額時,按各選區應選名額選出,由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
時,以抽籤定之。各選區候選人不足或恰等於應選名額時,政治、經濟選區候選人得票數
超過十五票者為當選;社會、社工選區選人得票數超過十票者為當選。
投票注意事項
一、 選舉人資格
凡本院大學部在學學生,均有投票權。
各系代表補選選舉,選舉人限圈選本選區候選人。
二、攜帶證件
學生證(其他證件無效),學生證遺失而未辦完補發手續者,不得投票。
三、投票方法
(一)投票地點:見前
(二)繳驗學生證(其他證件無效,學生證後需蓋本學期之註冊章),經選務員於學生證
背面蓋章後,方得領取選票。
(三)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場投票,逾時不許入場,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場而
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四)選舉人領得選票後,應立即使用選舉機關製備之圈選工具,自行圈選,並將選票投
入票櫃,不得逗留或將選票攜出投票所,如有違法事宜,報警並送校方獎懲委員會。
四、選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非選舉執行委員會製發之選票者
(二)於單記投票時圈二人以上者,或連記投票時超過應圈選名額者
(三)未圈選於圈選處者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五)於選票上加入任何文字、符號、印記者
(六)選舉票污染至不能辨別者
(七)選舉票遭撕破不完整者
(八)不圈選完全空白者
(九)非以選委會備製之圈選工具圈選者
(十)選票未加蓋監票章者、投票站章或任何選委會規定應具備之證明印記者
(六)選舉票污染至不能辨別者
(七)選舉票遭撕破不完整者
(八)不圈選完全空白者
(九)非以選委會備製之圈選工具圈選者
(十)選票未加蓋監票章者、投票站章或任何選委會規定應具備之證明印記者
第一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選務員會同在場選委認定:前項之十款之監票者由選委會決?
,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在場選委表決之,並應做成紀錄備查,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時?
該選票視為有效。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三 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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