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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校務會議代表暨各系代表補選 選舉公告二 選舉公告二 95學年度社科院大學部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補選選舉 目前登記參選之候選人名單如下 號次:1 姓名:羅文伸 系級:政治國關四 經歷:陸軍步兵少尉    參謀主任辦公室聯絡官    校園導覽社員 政見:1、切實反應學生意見    2、充分轉達校方立場    3、協助同學與校方溝通    4、時時注意校園變化 助選員:無 95學年度社科院各系學生代表補選選舉 目前登記參選之候選人名單如下 社工系選區 號次:1 姓名:沈佑(人予) 系級:社工一 經歷:曉明女中第十七屆學生自治會法意組組員    曉明蘭姐女童軍團第十一屆執行秘書    中華民國女童軍總會表揚之優秀女童軍    曉明女中輔導室同儕輔導員    曉明女中新生生活營小隊輔導員 政見:1、扮演好學生議會和系上新生之橋樑,使下意上達,上意下傳    2、觀察系上的需求和不足並隨時向上反映    3、努力保障並爭取系上同學的權益    4、協助宣傳社科院的訊息,並提升系上參與社科院事務的頻率 助選員:1、陳新皓 社工一     2、尤妙婷 社工一     3、吳中傑 社工一 號次:2 姓名:李思華 系級:社工二 經歷:北一女中班聯會行政組組長    2002年兩岸學生交流北一女中代表    台大社工系系學會副會長 政見:1、傳達系上同學之意見並保障同學之權益    2、盡力發現社工系的不足並向上反映    3、為系向院爭取更多的資源分配    4、提升院會對於系上事務的了解    5、提升社工系在社科院之地位    6、致力於使社工系多多參與社科院的事務 助選員:1、白岳哲 社工二     2、鄭雅菱 社工二     3、葛懿慧 社工二     4、鄭如君 社工二     5、郭美江 社工二 號次:3 姓名:張佳豪 系級:社工二 經歷:建中金融研習社社長    建中第五十七屆畢聯會代表    社工系學會體育長 政見:盡力為同學爭取權益,謀取社工系之福利 助選員:無 社會系選區 號次:1 姓名:吳允中 系級:社會二 經歷:台北帝國大學社會學科學生    濁水溪社副社長 政見:1、解散社科院學生會    2、武裝社會系    3、建立大社科院共榮圈 助選員:無 號次:2 姓名:邱屏瑜 系級:社會二 經歷:台大社會系系學會會長 政見:1、為社會系同學謀取福利    2、建立社會系與社科院之溝通橋樑 助選員:無 號次:3 姓名:許躍儒 系級:社會二 經歷:衛道高中地下學生會幹部    2006年學生代表    實踐筆記社社長 政見:1、正確傳達社會系意見    2、誓死保衛社會系館 助選員:無 政治系選區 號次:1 姓名:王威林 系級:政治政論二 經歷:市立大同高中畢業 政見:1、健全系代表監督與審查的功能與機制    2、確實反應各系同學之意見與批評 助選員:無 號次:2 姓名:楊懷慶 系級:政治國關一 經歷:桃園縣立成功國民小學    桃園縣立桃園國民中學    國立武陵高級中學 政見:無 助選員:無 經濟系選區 號次:1 姓名:謝公騰 系級:經濟三 經歷:台南一中畢業    經濟系學會會長 政見:無 助選員:無 號次:2 姓名:吳昭平 系級:經濟三 經歷:經濟系系學會副會長 政見:無 助選員:無 號次:3 姓名:賈承賓 系級:經濟三 經歷:樂社社長    經濟系學會公關長 政見:無 助選員:無 號次:4 姓名:王寧 系級:經濟三 經歷:北一女中畢業    經濟系學會活動部部長 政見: 助選員:無 投票時間及地點 11月3日星期五 10:20-17:30(以各院區鐘聲為準) 1.社科院言論廣場 2.社會系館前 3.共同教室前 開票時間及地點 11月3日星期五19:00 社科院學生會辦公室(法律學院地下室) 當選之限制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補選: 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二十票(含)以上 各系學生代表補選 各選區候選人超過應選名額時,按各選區應選名額選出,由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 時,以抽籤定之。各選區候選人不足或恰等於應選名額時,政治、經濟選區候選人得票數 超過十五票者為當選;社會、社工選區選人得票數超過十票者為當選。 投票注意事項 一、 選舉人資格 凡本院大學部在學學生,均有投票權。 各系代表補選選舉,選舉人限圈選本選區候選人。 二、攜帶證件 學生證(其他證件無效),學生證遺失而未辦完補發手續者,不得投票。 三、投票方法 (一)投票地點:見前 (二)繳驗學生證(其他證件無效,學生證後需蓋本學期之註冊章),經選務員於學生證 背面蓋章後,方得領取選票。 (三)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場投票,逾時不許入場,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場而 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四)選舉人領得選票後,應立即使用選舉機關製備之圈選工具,自行圈選,並將選票投 入票櫃,不得逗留或將選票攜出投票所,如有違法事宜,報警並送校方獎懲委員會。 四、選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非選舉執行委員會製發之選票者 (二)於單記投票時圈二人以上者,或連記投票時超過應圈選名額者 (三)未圈選於圈選處者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五)於選票上加入任何文字、符號、印記者 (六)選舉票污染至不能辨別者 (七)選舉票遭撕破不完整者 (八)不圈選完全空白者 (九)非以選委會備製之圈選工具圈選者 (十)選票未加蓋監票章者、投票站章或任何選委會規定應具備之證明印記者 (六)選舉票污染至不能辨別者 (七)選舉票遭撕破不完整者 (八)不圈選完全空白者 (九)非以選委會備製之圈選工具圈選者 (十)選票未加蓋監票章者、投票站章或任何選委會規定應具備之證明印記者 第一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選務員會同在場選委認定:前項之十款之監票者由選委會決? ,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在場選委表決之,並應做成紀錄備查,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時? 該選票視為有效。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三  選舉委員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