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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 登記就生效 更新日期:2007/01/17 07:00 記者: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結婚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昨天協商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現行「儀式婚」將改為 「登記婚」,只要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就發生婚姻法律效力。 民法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稱為「儀式婚主義 」。但因現行規定公示效果薄弱,容易衍生重婚等問題,且因「公開儀式」認定常有爭 執,進而影響婚姻法律效力,法界乃有修法之議。 現行規定的另一問題是,民法結婚採「儀式主義」,離婚卻採「登記主義」,使得未辦 理結婚登記欲離婚者,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辦理離婚登記的荒謬現象。 昨天協商達成共識的修正內容採國民黨立委孫大千版本,確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未來結婚不須 有公開儀式,但若未依法登記,即不具婚姻效力。 由於這是結婚制度的重大變革,司法院認為至少以兩年來宣導,以免新制施行後,新人 歡歡喜喜舉辦公開儀式或盛大婚宴,卻因忘了登記而導致結婚無效。立委也同意在施行 法修正草案協商時,增訂新制的「日出條款」。 昨天完成的協商內容還包括修正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重婚當事人因善意無過失者 ,後婚姻仍有效,前婚姻視為解消,但前婚姻的配偶可依據相關規定,要求贍養費與爭 取子女監護權。 不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原因、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子女姓氏等規定,因立 委黃淑英反對夫妻不能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即可判決離婚的「台商條款」,且主張父母 若對子女冠姓約定不成,可至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的主張與其他立委尚未達成共識,還 待繼續協商。 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葉宜津表示,如果本會期來不及,也希望親屬編修正案能在下會 期完成三讀。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 "別的沒有,自信滿滿" 歡亦高歌悲亦歌,九宵凌渡步飛霞; 春風得意馬蹄疾,一朝看盡洛陽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0.7
bj26bj:剛才也看到了,不過法條未通過所以不影響 01/17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