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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使用借貸可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 實務(59台上字2490判例)及黃老師認為不可以 詹老師認為可以 詳細見解可參照詹老師的文章 詹森林,二00二年實務見解回顧—民事類,本土法學雜誌第52期,2003年11月 59年台上字第2490號判例: 「使用借貸,非如租賃之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縱令上訴人之前手 將房屋及空地,概括允許被上訴人等使用,被上訴人等要不得以上訴人之 前手,與其訂有使用借貸契約,主張對現在之房地所有人即上訴人有使用 該房地之權利。」 課輔季緯 2007/11/06 -- ...... χμρ ...... http://www.ntu.edu.tw/IAmLinChiWei011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