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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準備司法特考但非本科畢業 想請教一下一刑法問題 某甲偷乙車再回頭恐嚇乙不將車贖回將予以解體 請問甲該如何論罪?? 補習班刑法老師最後結論是刑320為不罰之前行為 最後論以刑346之恐嚇罪 而另一開課老師則是認為320之竊盜行為不為必然之行為 不應為不罰之前行為 應與346論以數罪併罰 麻煩請各位本科大大幫忙解說一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32.124.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