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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前,我媽在屏東家裡收到一封來自衛生局的公文, 內文大意是,本人於九十九年七月八日涉嫌網路販售驗孕試紙, 違反藥師法,必須在10/26前往屏東縣衛生局藥政課到案說明, 並攜帶身分證和印章和所販售之產品及相關證書及資料等等。 收到我媽轉述這份公文後, 本人察看自己在奇摩拍賣和露天拍賣上的評價都是去年年底前的, 這是不是可以證明本人在今年都沒有從這兩個拍賣網站上拍賣任何東西? 但也沒有被人盜用帳號在我的賣場上販賣東西的紀錄。。。。。 由於擔心是帳號盜用的問題, 倘若到時檢方提出網路上的販賣紀錄是我擁有的網路帳號, 那我是不是也無從證明不是我本人所為呢? 我查看自己銀行賬簿存折裡的紀錄,七月八日也沒有可疑的款項進入。 我在接到通知的隔天,先打通電話去屏東市衛生所, 確認過屏東縣衛生局裡真的有這個聯絡人。 再打電話給這案子的衛生局聯絡人,確認這個公文不是出自詐騙集團之類的。 本想從電話裡得知是從哪個網路或是帳號販售的, 但基於無法從電話裡證明我是否為涉案的本人,聯絡人說只能等10/26到案說明時, 他會向我說明詳細情形, 也請我一併提出我的網路帳號可能被他人盜用的證據和說明。 我在親自到案了解案情前能提出的證明只有 1. 賬簿存折裡在七月八日沒有可疑的款項匯入 我在奇摩拍賣和露天拍賣上都是去年年底前的評價紀錄, 且都是買入,沒有賣出行為 請問,如何提出帳號盜用的證據呢? 再者,如果真是帳號被盜用,我仍需要負什麼刑責嗎? 謝謝大家看完文章並給我一些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3.3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