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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課標準: 一、於學期進行中出席至少五場由本院、系、所、各中心所主辦或協辦之演講或研討會。 二、選課學生需攜帶「服務學習卡」及「學生證」參與每場演講或研討會,並於演講開始 前及演講結束後,請活動負責人於服務學習卡上蓋印或簽章。確曾參加該演講或研討會但 未蓋印或簽章時,學生需另繳交出席該次演講之500字心得報告以證明出席。 三、選課學生需於本學期期末考試結束當天(1月15日17時30分)前,自選一場曾出席之 演講或研討會,針對該場活動,撰寫2000字左右之心得報告繳交至系辦公室。 四、演講或研討會場次計算,原則上以半天為準。聽取上午進行的演講,計為一場;下午 亦然。若出席跨上下午之活動,如上午10點至下午3點,則可計為兩場次。學習卡上,一 列代表出席一場次。如出席橫跨上下午之活動,需填寫兩列資訊並分別蓋印。 五、成績計算:聽滿五場演講並繳交報告者,通過。場次未滿或未繳交心得者,未通過。 注意事項: 1、該學習卡請務必妥善保存。若不慎遺失,除學生可提供出席該場次之證明之外,其餘 場次均需補繳500字心得報告以茲證明。 2、該學習卡欄位不敷使用時,請至系辦領取下一張。 3、如虛偽或不實且情節重大者,本課程成績以零分計算。 4、繳交期末心得報告需準時,逾時不候。 5、於暑假期間參加演講活動者,開學後請攜帶出席證明至系辦補蓋 章。 法律系辦公室 敬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