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班代表大會開會紀錄
開會時間:民國98年10月05日 星期一 1220-1320
開會地點: 霖澤館6F 第二會議室
開會議程:
一、 公推主席 宣佈開會
二、 提案人提案
三、 討論議題
四、 表決
五、 臨時動議
六、 散會
出席:大學部、研究所及科法所各班代表共十五人
列席:院方代表 李思儀 、 前系學會長 蔡晴羽 、 黃守達
紀錄:鍾羽眉
會議記錄:
一、 公推由法學四班代林珦如擔任本次會議主席
二、 提案人財法二班代吳楷軒提案
九十七學年度下學期會長無人登記一事,以致學生自治組織系學會暫時倒會,至今各
項活動的漸感舉辦不易,包括經費申請名義問題。再者,系辦面對學生問題無人可代表全
體法律系學生,缺乏解決問題的連繫窗口與平台。故依據系學會組織章程第十條,由四位
班代於遇重大事項時連署召開本次大會,冀能決議籌組臨時選舉委員會並補辦系學會會長
選舉之事宜。
三、 討論議題
1. 系學會組織章程目前存有瑕疵,希望藉由會議在章程下為現況找出解套
方式。依學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會章程之修訂,須經三分之二
班代表出席,今出席班代表人數不滿三分之二門檻僅能作決議,章程之修改
待日後系學會長選出後再行章程修改汰換。
2.系學會的意義:
系學會是反映學生民意的機構,也代表著全體法律系學生積極參與各項
公共事務的表徵。系學會會長參與校務及院務會議時有代表全體法律系學
生的正當性,而系學會更肩負傳承學弟妹的舉辦各項活動與實務經驗的責
任。更甚者,比之各項事務及活動舉辦均由各班班代討論協商,有系學會
決策學生事務機構的存在更顯效率。
四、 表決
針對是否補辦系學會會長選舉及籌組臨時選舉委員會之事宜
贊成票:14票 反對票:0票
故本次班代大會以做成決議之方式補足現行章程之不足
決議辦理系學會長補選 並籌組臨時選舉委員會
五、臨時動議:籌組臨時選舉委員會
會中決定由 法二班代張文愷 擔任主委 司二班代鍾羽眉 擔任副委
一切選舉相關事宜將由臨時選委會統籌辦理
六、散會
以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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