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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py (紅通通的皮卡丘)》之銘言: : ※ 引述《scad (Last chance!)》之銘言: : : 2004規則24.1.1中提到 : : 球員手部未觸球時,跨步多少不受限制. : : 裁判在判定這種狀況是否違例的標準 : : 重點是在認定球在他手上停留的時間 : : 是否已經違反兩次運球的標準 : : 跟他所踏的小碎步數多寡無關 : : 判定違例 : : 不是因為他踩了兩步三步或N步小碎步 : : 而是認定他已經結束運球後又再運球 : 那這個意思是... : 運球中,若是球到手上時,球還沒離開手,他走了2.3步, : 可以吹判違例摟^^? : 是這樣嘛? : 上次吹裁判時,我是把他吹走步,但是被球員說運球可以走無限步. : 我是覺得要是有人運一下,要運第2下時走2步以上(球在手上沒離手), : 感覺很怪...= =" 看看開始運球的時候球離手了沒 如果已經離手,到運球結束之前要怎麼走都沒關係啦 但還沒離手的話 規則有寫 25.2.2 場上控制活球且已建立中樞足的球員持球前進規定: ‧ 雙足著地時: —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雙足不得先行離地。 ‧ 移動或運球時: —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中樞足不得先行離地。 ‧ 急停後,雙足均不是中樞足時: —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任一足均不得先行離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4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