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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case大家都很熟悉 只是 到底要引用哪一條條例比較適當呢? 根據2004年最新規則 第四章 比要通則 9.8條 比賽時間終了計時鍾信號響起時,每一節、延長賽或比賽即結束。 也就是說,應該要以紀錄台的信號為準囉? 第八章 第49條 計時員:職責 49.1 若計時員的信號故障或聲音未被聽到時,應以任何方法通知裁判。 但是規則中可沒有說 如果時間已經結束而裁判沒有聽到 但是又吹了犯規該怎麼辦............. 到底這個例子要怎樣處理比較恰當一點 或是說引用哪條規則來解釋比較合理? 還是用這一條 46.11 有必要時,或裁判意見相左時,得和檢查員、臨場委員及紀錄台人員會商, 裁判員應該做最終判決。 還有 46.12 裁判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事項 感覺用46.12這條的話,似乎就沒有問題。就是最後罰兩球。但是用 這條感覺不太能讓北體教練服氣的樣子,而且他們的領隊是王人生耶............ 有人敢用這一條嗎? -- 是男人就不該遲到 遲到罪該萬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