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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 原版排版有點... == 中央委員會在2005年5月18-19日在瑞士尼庸開會,對國際籃球規則採用了以下的修正: 1.若要求暫停或替補是在執行罰球以後,發界外球球置於球員可處理位置前提出。 如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罰中,應允許兩隊暫停或替補。 2.若罰球以後接著於記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外發界外球。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是否罰中, 應允許兩隊暫停或替補。 3.若在第四節或是每次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期間允許暫停: *在有效的投球中籃後,非得分隊請求暫停。 *獲得發後場界外球的球隊請求暫停。 暫停後的發界外球,應在記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外執行。得以將球傳給場內任何位置 的隊友。 上述修正在2005年10月01日起對所有國際籃總官方主要的競賽生效。 亞洲在2006年 01月01日開始實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6.233
missrt:這裡說的暫停後發界外球指所有的暫停後發球還是指3.的發球? 11/23 19:17
scad:是指第3點的暫停 11/23 23:25
missrt:謝謝^^ 11/24 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