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cad (就是煩...)》之銘言:
: Q:A4發邊線界外球,雙腳向右方移動一步,
: 再向左方移動一步,兩步皆不超過一公尺,
: 是否為例?
17.3 規定
17.3.1 球員發界外球時,不得:
‧超過五秒球才離手。
‧持球時踩進場內。
‧發球離手後,使球觸及界外。
‧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再度觸及。
‧直接使球中籃。
‧發球員在球離手之前或同時,於裁判所指定的發球點,橫向移動多於
一個方向或超過一公尺以上。場地允許的話,球員可朝界線作垂直向
後的移動。
雙腳向右移動一步,已經算是一個方向了,再向左方移動一步,
就移了另外一個方向,所以違例。
但是如果僅移動一隻腳,再踏回來,就沒事。
陳傳仁老師在 A&P 的裁判研習會有解讀過這一條規則,
不知道我有沒有誤解老師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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