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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cad (就是煩...)》之銘言: : Q:A4發邊線界外球,雙腳向右方移動一步, : 再向左方移動一步,兩步皆不超過一公尺, : 是否為例? 17.3 規定 17.3.1 球員發界外球時,不得: ‧超過五秒球才離手。 ‧持球時踩進場內。 ‧發球離手後,使球觸及界外。 ‧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再度觸及。 ‧直接使球中籃。 ‧發球員在球離手之前或同時,於裁判所指定的發球點,橫向移動多於 一個方向或超過一公尺以上。場地允許的話,球員可朝界線作垂直向 後的移動。 雙腳向右移動一步,已經算是一個方向了,再向左方移動一步, 就移了另外一個方向,所以違例。 但是如果僅移動一隻腳,再踏回來,就沒事。 陳傳仁老師在 A&P 的裁判研習會有解讀過這一條規則, 不知道我有沒有誤解老師的意思。 -- What is LOVE? LOVE is doing everything as if it's your las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8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