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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cad (群魔亂舞的年代)》之銘言: 第37條 奪權犯規 37.1.2 球員被判兩次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時,也應被判取消資格。 規則並未規定球員兩次技術犯規須被判奪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55.252 ※ 編輯: scad 來自: 219.81.155.252 (01/15 22:42)
jollyhsu:那教練呢? 01/15 22:41
jollyhsu:嗯 我看過第37條 教練亦然 01/15 22:42
37.1.3 當下列情況時,教練應被判取消資格: ‧由於其本人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被判兩次技術犯規('C')。 ‧由於球隊席區人員(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違反 運動道德的行為('B')達三次者,或其中有一次教練本身的 技術犯規('C'),累積被判三次技術犯規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55.252
jollyhsu:感謝scad大大 ^^ 01/16 01:00
vince730828: scad大大,感謝您 01/17 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