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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在研讀 2010 的規則 關於第29條的24秒,從籃協的資料裡, 不同的日期裡,對於這點的解釋有點瑕疵 文件一:99.09.06 2010年 國際籃球規則的詮釋-修正版 資料來源:http://www.mba.org.tw/news/990906_02.doc 文件二:99.10.04 2010年國際籃球規則--哪裡不一樣 資料來源:http://www.mba.org.tw/news/991004_01.doc    規則29條:24秒的規定 當發生犯規或是違例,不含球出界。發球點在前場時: 1.在前場還有17秒,對方發生故意腳踢球,時間仍有17秒。 2.在前場還有6秒,對方發生故意腳踢球,時間有14秒。 3.在前場還有18秒,對方發生犯規,時間仍有18秒。 4.在前場還有2秒,對方發生犯規,時間有14秒。 5.在後場還有17秒,對方發生故意腳踢球,時間有新的24秒。 6.在後場還有18秒,對方發生犯規,時間有新的24秒。 7.平衡雙方利益,在特殊狀況下,裁判可以判斷不回歸24秒。例如甲 隊進攻時,時間有28秒,一顆球突然掉進場內,裁判可以考慮不給 進攻隊新的24秒。 ======================================================================== 在文件一,似乎沒提到後場的問題 所以,在後場的犯規、故意違例上,給予進攻方新的24秒是正確的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6.209
MILD8:何不找原文? 12/13 02:21
vmdodoro:也是齁> < 12/13 02:25
vmdodoro:http://ppt.cc/y6db 12/13 03:03
vmdodoro:原文似乎也無提到~~~!!! 12/13 03:03
uyjhmn:567不是都在說後場的? 12/13 07:45
vmdodoro:但是文件一沒提到!!! 12/19 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