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必須判別,造成身體接觸的球員是否因此獲得利益,
若身體接觸已妨礙對手的行動自由時,即為犯規。
當防守球員在防守的位置,
把手或手臂放在持球或未持球對手身上,
並保持接觸以阻止對手前進,即為非法以手或伸展手臂碰觸對手的犯規。
連續碰觸或戳刺持球或未持球的對手,應視為犯規,
此舉可能導致比賽更為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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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 這個接觸你覺得你並沒有因此得利 那是ok的
但在沒有裁判的情形之下 有無得利並不是你說的算
既然你覺得沒得利 那有沒有放都沒差吧
那就把這個習慣改過來 不要接觸到對手就好了
另外 對方低位壓進來 你用手抵著 是否有推的動作呢
對方是否有用肩部或臀部頂開你呢
規則
33.12 中鋒動作
在中鋒位置的進攻或防守球員,用肩部或臀部頂開對手;
伸展手臂、肩部、臀部、腿部或
身體其他部分,妨礙對手自由移動,即為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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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往你正面壓進來 你已經取得合法的防守位置
就不用跟他硬頂 順勢 向後倒吧
不然他撞輸你 說不定會覺得你推他咧
但如果他因為你已經取得合法的防守位置
而改變進攻方向 繞過你往你的兩側壓進去
接著你又跟著移動 必須在不發生身體接觸的情形下,
先建立合法的防守位置。
33.4 對控球員之防守
防守控球員(持球或運球),應捨棄時間及距離的因素。
當防守球員在控球員前先行建立最初合法防守位置時,
控球員必須隨時準備停止或改變方向,
即使是突如其來快速時間下,亦應如此。
防守球員進佔其位置前,
必須在不發生身體接觸的情形下,
先行建立合法的防守位置。
防守球員先行建立了合法的防守位置後,
為了防守對手他可以移動,
但不得伸展手臂、肩、臀或腿,以阻止對手運球通過。
裁判應依照下列原則,判定該犯規的情況是撞人或阻擋:
‧防守球員必須先行建立合法的防守位置,其姿勢是雙足著地,正面對著持球球員。
‧防守球員為保持其防守位置,可以垂直向上跳、站定在原地或向兩側及後方移動。
‧當移位以保持先行建立合法的防守位置時,一足或雙足可以在瞬間離開地板。
該球員可橫向或向後移位,但不可向前移位迎向持球球員。
‧身體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上,如此才能認定防守球員已先到該位置。
‧防守球員已建立合法的防守位置,為了避免受傷,得以在其圓柱體內轉身。
若出現上述情況,則視為由持球員所造成的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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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 裁判沒吹就是好球 XD
裁判會不會吹 也要看當時的情況是怎樣
文字很難判定當時的碰撞程度
所以就以規則上來探討
而在沒有裁判的情況下...
每個人的尺度不一樣 你覺得你只是抵住
但對方覺得你在推他
所以囉 能不接觸到對方 就盡量不要
手臂 也在圓柱體內 不要往外伸
有些人就是摸到毛就算犯規
如果有影片的話 就會比較客觀一點
PS.如果你用手掌
那對方可以把你手撥(打)開嗎
這樣有犯規嗎?
※ 引述《k1230588 (恆秋)》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對方進攻時候
: 如果從低位拿到球
: 以背框方式運球攻擊的時候
: 防守方是否可以把手放在對方的背或腰上呢
: 因為我之前打球的時候
: 都是習慣性會把右手手臂打橫
: 然後整隻放在對方腰部那個位置
: 但是後來遇到幾個球品比較不好的
: 打一打就開始不爽,然後惡意犯規
: 後來跟其他人提到這點後
: 有人建議我只放手掌會比較好
: 但是我比較好奇原本的防守方式會算犯規嗎??
: 手伸出去的長度大概就跟平常用手掌抵住的長度差不多
: 而且沒有架出去
: 只是對方壓進來的時候會抵著
: 這樣是否構成犯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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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2.196.20
從規則上來看
33.11 用手及/或手臂碰觸對手
以單手或雙手碰觸對手,就其本身而言,不一定是犯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