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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在寫作業 只是被捅了所以想追根究柢一下 達欣的做法惹人非議 不過就SBL的體制來看倒也不意外 比較好奇的是 翻找先前有關林志傑打完cba是否能在該賽季回去打台啤的新聞 只有看到些隻字片語 大致上就是 球員持離隊證明和合約屆滿 球員可於加入限定時間內隨時可加入名單的聯盟 現在的問題是 球隊的離隊證明是否在合約結束得當下就擁有? 或是限定的時間內? 或是一定得經過原球團的同意? 或是離隊證明這東西是台灣特有~這又分作FIBA 是否讓聯盟擁有部分自主的權利 或是單純SBL違反FIBA的條文規定? 有FIBA的原文可以看嗎 煩請了解的人賜教 PS.我知道這個人治的聯盟很鳥 但偶而還是關心他希望能健全發展 所以不要說風涼話了 八卦版夠多負面消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190.17
Weson:這跟FIBA規則無關,而是跟各聯盟單行法有關! 11/29 15:36
orkkys:FIBA沒有規定這個吧= = 11/30 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