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人完成之前懸賞之要件,故今後若有人持相同之標的物
向本人要求懸賞獎金,本人已不再負支付之責,前述第一個完成要件之相對人
得已在任何時間以任意之形式通知本人支付報酬或與報酬等值之物,但上述方式
以本人在能力範圍內,主觀及客觀皆能完成者為限.
謹此 法學院皇帝
哈哈~~~~~謝謝婉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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