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cytc:很多法令是規範特定單位,但會被多數企業拿來沿用 06/29 22:05
→ tcytc:就像人事行政局公告的只適用公家機關,但民間企業也多沿用 06/29 22:06
→ tcytc:也沒法條規範銀行一定要讓客戶開戶吧?客戶堅持有啥用? 06/29 22:07
推 kutkin:不是在放大絕 但我想您還是跟從業人員討論一下為宜 06/30 08:16
→ kutkin:得沿用 就是說銀行可以不沿用 06/30 08:17
→ kutkin:是沒有強制力的 06/30 08:18
→ kutkin:另外 如果你當從業人員 是可以試試看拒絕客戶 06/30 08:18
→ kutkin:看看您會不會被經理與金管會關心 06/30 08:19
→ kutkin:目前只有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06/30 08:21
→ kutkin:第13條第2項所列情形"應拒絕"客戶開戶 06/30 08:22
→ kutkin:銀行本身就是在風險與客戶的便利性做權衡 06/30 08:28
→ kutkin:如果真的要讓銀行背這麼大的責任 就是銀行會把規定變嚴 06/30 08:28
→ kutkin:這樣客戶也會很不方便 06/30 08:29
→ kutkin:這個案子 銀行或許有一點點疏忽 06/30 08:34
→ kutkin:但是存戶恐怕也是難辭其咎 問題也不少 06/30 08:34
→ kutkin:存摺為何交予他人 這就是明顯的疏忽了 06/30 08:35
推 tcytc:我名字是AAA,我堅持用BBB人的印章當我的印鑑,戶名是AAA 06/30 08:36
→ tcytc:你說這樣出去,就算金管會也不會讓你開戶的... 06/30 08:37
→ tcytc:印鑑要使用基本是要能代表自己本人,用別人名字要如何代表 06/30 08:40
→ tcytc:我持有跟能否代表我自己是二回事 06/30 08:41
→ tcytc:你後來說的沒錯,印鑑是銀行疏失,存摺給人則是原告疏失 06/30 08:42
推 kutkin:我同意這情形 但你說的是建立在"可清楚辨認"的前提下 06/30 10:39
→ kutkin:如果不能"清楚辨認" 真的是兩難啦 06/30 10:40
→ kutkin:而這個案件也就是卡在不能清楚辨認的情形上 06/30 10:41
→ kutkin:那個印章新聞照片有 不是標準的楷書 06/30 10:41
推 tcytc:銀行本來就要有專業的印鑑辨識能力 06/30 12:19
→ tcytc:不然被盜領就說,印鑑太像了,我無法辨識,所以銀行沒責任 06/30 12:19
→ tcytc:這說不通吧?很多銀行都有儀器設備在協助辨識的... 06/30 12:20
推 kutkin:銀行辨識出99%的人認不得的 但是客戶堅持 06/30 14:01
→ kutkin:加上這筆是證券戶 情形又更特殊 06/30 14:02
→ kutkin:基本上各位好好保管您的存摺 是不會有風險的 06/30 14:04
推 kutkin:不是你看到這個點可以攻 就是銀行要負責 06/30 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