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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iaojuan (我要找到好工作~!)》之銘言: : 有幾題不知道答案..想請版上高手指教指教! 感謝! : 1。匯票上之參加付款人,應由何人為之? : (1)預備付款人 (2)參加承兌人 (3)票據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  : (4)任何人均得為之 : 答:(4) : 問:答案好怪? 應該是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以外之人吧? : 2。發票人為甲,受款人為乙,乙於票據上記載禁止轉讓後將票據轉讓給丙, : 丙仍再背書轉讓給丁,甲對於丁應負何責任? : (1)不負責任 (2)完全負責 (3)其責任與乙相同  (4)甲乙應按比例負責 : 答:(2) : 問:請問是為什麼呢? 甲為發票人 丁為最後執票人 由於甲並無開立禁背轉 所以此票據得以轉讓 於是甲對於該執票人當然得負完全責任 裡面最沒責任的就是乙 乙經背書 再轉讓 並表示禁止背書轉讓之聲明 若日後發生退票 最後執票人 則不得找乙求償 : 3。付款人對於未到期的票據為止付時,應如何處理? : (1)不予受理 (2)通知發票人 (3)先行止付  : (4)應先登記,待到期時視有無存款再作止付或不受理 : 答:不知道答案 答案是1 保付支票及未到期支票不得為掛失止付 沒有為什麼 呵呵 : 4。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乙,在為支票背書時僅蓋”甲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未蓋乙的小章,試問該背書效力? : (1)無效 (2)有效 (3)效力未定 (4)得撤銷 : 答:不知道答案 若抬頭只有甲股份有限公司 則此背書就有效 若有禁背轉 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乙 必須表示乙為負責人或董事長 則此背書也有效力 : 5。甲簽發面額新台幣十萬元之匯票予乙,作為向乙購買房屋的訂金,嗣乙於96/10/01 : 背書轉讓予丙,惟因甲發現房屋嚴重漏水,於96/10/05對乙解除買賣契約,試問丙於到 : 期日請求付款時,甲可主張何項權利? : (1)惡意抗辯 (2)原因不存在抗辯 (3)直接抗辯 (4)甲不得主張任何抗辯 : 答:不知道答案 我覺得答案是2 : 6。轉讓票據之背書,具有那些效力? : (1)權利移轉 (2)票據權利之證明 (3)擔保付款 (4)以上均是 : 答:不知道答案 答案是4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10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