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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vidvince (城裡的月光)》之銘言: : ※ 引述《beagle (紅茶犬)》之銘言: : : 這是寫給初次接觸支票, 要拿去兌現的網友看的... : : 這次只講台幣支票, 不含旅行支票, 匯票, 外幣支票, 本票等等... : : 首先辨認支票的欄位: : : 3. 受款人: 有的支票會寫 "憑票支付 XXX (人名)", 代表這張支票要給誰領, : : 如果此欄空白, 代表誰都可以兌現, 不可以自己填自己的名字上去,必需留白。 : 受款人此欄空白的支票,稱為無記名支票 : 拿到這張無記名支票的人可以在受款人此欄填自己的名字上去,使自己成為受款人 : (也就是說將無記名支票變更為記名支票) : 可參考票據法144條: : 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 : 變更為記名支票。 票據法全文 http://0rz.tw/484RJ 第 144 條是這樣寫的: 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 第三十五條外;..............(落落長)..............;均於支票準用之。 第 25 條: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 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 我有個問題, 第 144 條寫的是第 25 條第二項關於匯票發票人的規定也適用支票, 這到底是什麼意思? 第二項是指 "發票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嗎? 如果指的是下一行 "執票人得於無記名支票之空白內" 這是在講執票人的事, 又和 144 條講的 "第 25 條第 2 項關於發票人之規定" 好像無關... 我對票據法實在是不太懂, 看到這些法條真的是很頭大... -- 桃樂絲: 可是, 如果你沒有頭腦, 為什麼會說話? 稻草人: ㄝ, 我也不知... 但是有些人沒有頭腦也能說超~多話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6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