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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有牽涉個人討論意見,勿轉錄及轉貼謝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23公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得運用基金資產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相關規定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稱基金),得運用基金資產向金融機構 辦理短期借款,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限制,並應遵守下列 規定: (一)借款用途僅限於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不得供基金投資使用,但指數股票型基金所 追蹤標的指數之成分證券包括外國有價證券者,為融通有價證券交割之需要,不在此限。 (二)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一個月為限;為融通有價證券交割款之借款期 限以十四日為限。但經基金保管機構事先同意者得予以延長,基金保管機構應確認延長借 款期限為一臨時性措施。 (三)基金總借款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四)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借款對象若為該基金 之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五)借款之利息費用應由基金資產負擔。 (六)授信契約應明定借款之清償,僅及於基金資產,受益人之責任僅止於其投資金額。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決定採用短期借款機制時,得由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與借款金融機構議定相關條件及金額,基金保管機構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指 示,以基金專戶受託人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時,應監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 為借款是否符合該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資產辦理借款,其相關作業,應作成書面紀錄並建檔保存 ,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四、本會97年6月6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161511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個人心得分隔線--------個人心得分隔線----------個人心得分隔線---------- 看完第一個想法是該不會下週想要股市漲跌幅要繼續維持3.5%下的配套措施? 只解決本土法人在股市賣不掉的流動性問題嗎? 有人說利息費用會反映在基金的淨值上,不過,借貸金額僅佔基金淨價值的10% 加上說明了是短期融資,利息費用反映在淨值上的減損,比起一天的跌停板跌掉 的淨值還要少很多~ 接下來分析一下優缺點 優點: 1.法人買帳下,會減少手中的流動部位,消極的不再狂砍手中持股部位 積極的則把多餘的流動部位拿來買股票 2.錢太多的官股或公營行庫,資金多了一些貸放的窗口,如果我是銀行 我一定借,因為這實質上可算是有擔借款,但名義上不是,所以利率條 件應該可以charge到短擔跟短放間的利率水準 缺點: 1.外資還是老大,管它三七二十一,還是拼命賣,基金淨資產仍不斷減損 所以國內法人還是會跟著加減賣 2.投資人超級不爽因此政策造成基金淨值減損,拼命贖回,贖回比例大於 基金淨資產10%,甚至贖回到檔檔都面臨要清算或合併的窘境 3.雖是短期政策,但監督機制顯然未設計完備,怕有心人濫用政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6.15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