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台灣金控條例 政府資本至少90%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七日電)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台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條文施行日
追溯到今年一月一日,授予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國營金融機構依法設立
台灣金控法源,但政府資本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且十三到十五人組成的董事會
中,具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董事不得超過兩人。
條文規定,台灣金控設立後,得依金控公司法規定,納入其他金融機構為子
公司,業務以投資及被投資事業的管理為限,董事會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兩人,
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並置監察人三到五人或設置審計委員會。
財政部長李述德於條文初審時表示,國家級金控公司是扮演推動國家產業發
展方向的前導地位,除可積極協助國內產業發展,也可擴大本身規模及發展多元
化業務,強化經營績效,增加股東權益,帶動金融產業全面提升競爭力。
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條例通過後,考量中國輸出入銀行專業性及台灣土
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金控同質性過高,不應將輸出入銀行及土銀併入共同
成立台灣金控,並應依程序辦理兩家銀行退出台灣金控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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