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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low (我行我素慣了~)》之銘言: : ※ 引述《ILMARI (咿嚕嗎哩)》之銘言: : : 有一張票, : : 是本行的支票, : : 正面沒抬頭,平行線已經撤銷...沒禁止背書轉讓, : : 若是票拿來時,背面"閱讀分類機背書章專用區"已經有"張三"的名字... : : 而拿票來的是"李四",在核對身分證後並在票的背書欄簽上"李四", : : 請問身為一個櫃員,這樣能付現給"李四"嗎? 借用標題問一個 也是票據領現的問題 原本一張支票 有抬頭(張三) 有劃平行線 有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後來 發票人蓋章 註銷平行線 取消禁止背書轉讓 若張三在此支票背面背書 欲將此支票轉讓給李四領現 而李四也有在此支票背面背書 請問 這樣是否可行? 若此張支票為公庫票時(情形同上) 則結果是否相同? 有勞板上各位先進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6.140.3
unique11:領現的票據 不能有代表轉讓意思的背書 也就是說 只能一 08/08 20:27
unique11:人背書 否則不能彰顯票據領現的權利 無法判斷誰是執票人 08/08 20:29
stupidboy66:請看票據法139條最後那一段->所以是不可以 08/08 21:53
stupidboy66:應該說可以轉讓但不得領現吧 08/08 22:04
toor:就是一個原則,要領現就只能一個背書,其他通通不行 08/08 22:45
iueyoung:感謝以上各位解惑 謝謝! 08/09 18:17